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评论 > 正文
 

命案必破名实相符的前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 15:49 经济观察报

  本报首席评论员 孟雷

  对于近期公安部门公布的“2005年,全国共有1680个县、市、区实现了命案全破,全部8类命案破案率达89.6%。我国侦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超过了英国(87%)、法国(81%)、加拿大(78%)、美国(63%)等国家的命案破案率”,我们在上一期的社论中已经就此进行了分析,得出只有尊重“保护嫌疑人权利的四原则——审判定罪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不自证
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以此增加嫌疑人的保障权利的能力,才可以使公安机关避免错案及它的进一步发展,在最大限度上使错案对公安机关和嫌疑人的损害都减到最小”的结论。

  同时我们认为,仅仅在法理上尊重这些原则仍然是不够的,因为尚缺乏能够保证它们真正得到尊重的一些司法制度。比如,律师在场制度、录音录像制度、保释制度等等。因为,对原则的尊重必须要靠一定的制度来保障,以使这些原则被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的执法机关遵守,使原则没有被破坏的机会。

  但是,比起原则起码能比较顺利的成为口头常识的情况来说,建立保障原则的制度显然要难上很多。

  对于“录音录像制度”,我们注意到在公安部门的说明中称,“越来越多的地方公安机关对命案嫌疑人的审讯实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按照这个说明来看,此项措施能否全面的施行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想让这个措施成为一项司法制度更显然还需要时间。另外的关键,我们认为在于这个制度需要明确的《刑事诉讼法》 内的立法保障,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录、怎样保证它的完整性、如何保存、怎样提供查证,把这些明确才是更重要的。否则,难以指望这个制度不成为公安机关的“内部参考”,这就起不到既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又完善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可靠性、完整性的作用——“杀人犯”当庭翻供,指曾受刑讯逼供的案例在所多见。

  对于“律师在场制度”,一般的情况下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今仍然不能介入,这显然并不利于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因为足够多的错案表明,不仅嫌疑人权利受损的发端在于侦查阶段,而且各种损害的定局也往往集中于侦查阶段,比如身体及精神的伤害、非法证据如口供的取得。在案件进入起诉、送审阶段,已离“办成铁案”不远,这时候律师介入所能起的作用已打了折扣。

  但是,有调查表明,在公安机关内部,对将来可能的“律师在场”制度,反对者居多,比反对侦讯过程“录音录像制度”的还要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旨在为我国侦查讯问方式改革提供实证依据,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的382名犯罪嫌疑人中展开。在实验数据中,高达65.1%的嫌疑人把律师在场作为首选,因为“律师在场要比单纯录音、录像强得多,除了见证作用以外,律师还能提供法律咨询”。与犯罪嫌疑人的选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三地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并不欢迎,参与问卷调查的56名侦查人员中,只有6人选择了同意律师在场。虽然刑侦人员对此有意见,但显然,律师在场对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来说都有好处——北京地区选择采用这种方式讯问的案件中,嫌疑人没有翻供的。

  关于“保释制度”的问题,我们在行使这一法律制度的时候,与它的法理本意基本不同。我们可见的只有“保外就医”和上期提及的宋德文放出来时拿到的“取保候审”,而没有一般意义上的保释。一般意义上的保释早已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常态,不予保释则是需要很慎重的非常态。特别对于宋德文这样没有足够犯罪证据的嫌疑人来说,予以保释是正常的,这并不耽误继续侦查。而且审了一次就此瘫了,故而失去可能的暴力犯罪能力,这种情况是不该再关着了,何况是一关八年。

  很明显,只有高质量的办案,不出错案,才是“命案必破、命案全破”这些高指标的成立前提。但是,这必然有赖于通过如上的这些原则和制度来保障,通过增强相对人的权利保障能力来实现。虽然建立这些原则特别是这些制度仍然很难,这既有传统思想的原因,比如认为执法部门直至执法者个体的天然正义与公正;又有现实的破案压力,比如政法大学试验所反映的,就这些新办法的可能推行对破案考核的影响,侦查人员有顾虑。但是,在更大的司法公正的范畴内,我们必须认识到,相对人的能力增强了,毕竟对执法者的职责来说也是好事——只有不怕律师在场“干扰”办案,不怕在摄像头录音机下规范办案,没有足够证据不能随意羁押——只有这样,案子才能办得更仔细、更谨慎些,破案率才更能靠得住,公众也才会更有安全感。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