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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周其仁教授商榷:国有产权转让已开始破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 14:45 经济观察报

  熊焰

  近日,读到《经济观察报》载周其仁教授文章《争议四起的经济原因》(见本报2005年5月15日第263期时评版),使人感受到了学者思路的清晰与理论的功底。一气读完,多数观点是令人信服的,但有些观点我不能完全接受。师生之间如切如磋,我想在这里与周教授就有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周其仁教授讲到,中国的国有资产从来没有一套清晰章法,“全民怎样充当国资的主人,怎样履行资产主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来没有一套清楚的章法”。“在国资的法律所有者与实际管理者之间,从来没有形成清楚的章法界定委托、代理、监督的权利和责任。”这一观点与实际情况是不完全符合的。

  2003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以及各省、地级国资委的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监督体制已经形成并正在逐步完善。就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与定价,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与

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更是创造性的建立起一整套国有产权转让与定价的制度。随后陆续颁布的若干个配套文件,从操作层面逐步完善了国有产权的转让与定价体制,回答了国有产权转让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周教授说“国资转让和定价的困难来自国资的基本性质”,并两次强调“困难就在这里”。周教授“争论无益”的立意基础是“此题无解”,但实际情况是,国有产权转让有一系列重大问题,概括起来,也就是国有资产卖与不卖、谁来卖、卖给谁、在哪里卖、如何定价等五大问题,对这些问题,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理论上、制度上、操作上和监督上都已经有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国有资产卖不卖?中国的国有企业经历了50多年的积累、发展,已经拥有国有资产十多万亿。这样巨量的资产是几代人的积累,在法律上属于全体人民。而卖与不卖的核心是国有资产要进行战略结构调整。调整,不仅在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更在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在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资产,它通过控制、引导和融入来为全社会服务。国有企业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单一所有制、单一产权的现状,与其他各种经济性质的资产整合起来,使国民经济总量最大化,而不应该控制、垄断一切。国企改变单一所有制最有效的途径是进行产权转让、重组,也就是把一部分产权出让(卖)给其他性质的所有者。到今天,这已经形成了比较清晰的思路:第一,对关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应该实行国有控股;第二,在一般竞争性的行业里,国有资产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其原则是要根据能够符合迅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打造核心

竞争力的需要。第三,对于一些导向性和效益比较高的企业,国有资产也要有进有退,比如国有资产应在高科技行业里发挥带动、引导作用等。

  谁来卖?中国的国有资产按照法律属于全体人民,由国资委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出资人权利。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明确了其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排他性的损益责任主体,随后各省、地,分级成立国资委,分别代表中央和地方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因此,国有资产谁来卖的问题也就明确了:中央一级国务院国资委、省一级和地区、地方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它授权的国有企业集团。

  卖给谁?根据现在的情况,有以下几类购买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含管理层在内的内部职工其他国有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这点上,任何可能的购买者之间没有根本的差异,我们不应该也无权指定这项国有资产只能卖给谁必须卖给谁,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就像周其仁教授文章讲到的,对于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国资委先是明令禁止,后又陆续放开,还引起争议,我想是同样的道理。只要资金来源合法,只要购买程序合规,管理层当然有权购买。

  在哪里卖?现在的解决方案是在产权市场中卖。中国产权市场诞生缘于两个重要的背景,一是国有资产战略结构调整,数以万亿计的国有资产、数以万计的国企产权要转让。二是国企产权转让环境的诸多困扰,如:国企产权不够清晰,产权出让时的利益关联不正常;国内中介机构的整体状况不尽如人意;我国企业并购的法制环境尚未建立;委托代理制和职业经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银行和金融体系的支持不足等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国企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流失就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有人提出设计一个非常精准的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来确定转让价格;有人提出搞一个克格勃式的强力机构来进行监管;也有人提议发动群众来决策。但这些方式的运营成本都太高,可操作性差。国有产权转让是市场行为,市场行为要启动市场机制。于是,就专门为国有资产转让而设计了的产权市场。基本设计理念是“公开”和“竞争”。公开,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大范围地发现意向受让人、割断特殊利益输送渠道,并且能使当事人的职业风险和道德风险降到最低。竞争,可以使企业的价值通过市场得到发现,其基本模式就是任何一个卖者都希望多卖一点钱,任何一个买者都希望少出价,若干买者和若干卖者在公开的市场进行博弈,最终形成市场价格。

  最后一个,也是国有资产转让的一大难题,如何定价?对此,假设有以下三种选择,首先,由个别人(如“领导”)决定价格,(三年前的国资转让基本上都是这样决定的),结果,由于贪污腐败导致的国有资产低价贱卖的案例比比皆是;第二个方案,评估定价。任何先进的评估办法,都只能给出一个资产的参考价,因为评估办法是按购买的一般原则去模拟一个可能的购买行为,推测出价格区间。而且,评估往往只是另一个人的参考,不可能代表所有人的判断。第三种选择的办法是由市场来定价。由市场来定价,特别是由产权市场采取公开竞争的办法对国有产权定价,是现有选择方案中,最接近市场实际要求,最符合中国特殊的环境的一种制度设计。当某项国有资产在转让信息披露20个工作日以后,如果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那么他们双方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达成交易,成交价格就是挂牌价格;如果在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竞价方式,如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确定最终的价格和受让方。

  2004年,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检查表明,85%的国资进场交易,交易价格比评估值平均溢价10%左右。2005年,北京、天津、上海产权交易机构共转让企业国资3622宗,成交金额1080亿元,与资产评估值平均增值6.4%。事实证明,产权市场实行的“出资到位、交易入场、信息公开、操作规范、监管有力”等一系列制设计与实际运作,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切实作用。

  (作者系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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