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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房价成本合理且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07:10 每日经济新闻

  章剑锋

  继在南京指责公开房价成本违反《公司法》后,北京师范大学一学者本周又发表文章称,公开房价成本既违反法律又违反规律。显然,这位学者的辩护无疑又是一条道走到黑———继续犯常识性错误。

  他说,《物价法》中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规定,一般理解不包括商品房,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商品房的价格也都不加限制。如果将商品房理解为必须接受政府定价指导或者管理的商品,这将是世界级的笑话。

  商品房包不包括在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畴?《物价法》写得明明白白,肯定是包括在内的。有史以来,作为最必要的一类生产要素,房屋是人类生产、存在、需要以及发展行为的原动力。在当前,由于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畸变一直没有得到矫正,商品房本末倒置地充任着主要供应种类的角色,保障住房又迟迟得不到健全和深化,民众别无选择只能就范,这种供需关系之紧密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商品房占有了人类最为稀缺的资源———土地,少一亩土地多一幢商品房,就意味着资源会被不均衡地挤占。且这种挤占又以利益多输”的状况出现———因为重复垄断,土地成了部分地方和开发商牟利的工具,合理、集约、有效使用土地政策成为一句空话,国家利益首先输了。本来土地可以被转变成一种可持续的发展资源,但是因为商品房的挤占,原本就底子薄弱的资源不得不进一步遭遇瓶颈,更有利的使用不复存在,经济发展又败下阵来,由此,一系列发展链条将不得不受到影响。至于民众,当然也是一大输家,资源被操控,生存压力不断加大,由此对社会的稳定形成严峻考验。如此一来,商品房价理应被严格管制。

  至于这位学者提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商品房的价格也都不加限制,中国若不照此办理,就会闹笑话。这里笔者需要提请注意,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一点必须搞明白。

  除以上两点,这位学者还搬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依据。他说,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等有关情况。但从法规明确列支的项目来看,商品的成本并没有作为必须告示的项目。

  的确,从法律条文来看,价格成本并未出现其中。但不要忽略,条文最后一句表述里有个“等”字,在市场价格行为过程中,这个“等”字差不多涵盖了消费者所有符合理法的诉求,怎么能说没包含价格成本呢?

  且不说《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留有余地,纵观12年前中国有关房地产价格监管的条法规定,早就明确了对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994年12月,国家出台的《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既便是属于市场调节的交易价格,政府也可以依据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或市场参考价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进行限价。

  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在做好交易价格监测工作时,还要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析、汇总、定期制定公布市场参考价格。这里的市场参考价,其实与公开房价成本是一回事。

  需要提及,2001年,国家计委为维护价格规章的统一与规范性,清理了1980年以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规章341件,有166件被保留,其中就有《房屋交易价格管理办法》。从中可见房屋交易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可见商品房交易价格早已赫然列在政府定价范畴,《物价法》不过是对之进一步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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