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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不应缺席 国家信用不该滥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2:47 第一财经日报

  马红漫

  央行副行长苏宁日前强调,存款保险制度和存款保险机构是中国加入WTO后,进行金融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但是另有消息表明,尽管相关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但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框架中的一些重大原则性问题,比如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是否在存款保险范围内的问题,尚未在业内达成一致。(5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B2版)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指建立应对银行破产问题的债务清偿制度,即由各家商业银行缴纳保费,一旦投保银行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存款。可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减少因银行倒闭而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存款人的利益亦可以得到维护。既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金融稳定举措,为何四大行要集体缺席呢?

  事实上,之所以四大国有

商业银行希望缺席存款保险制度,是因为隐含在其后的国家信用被滥用。首先,四大行至今仍然享受免费的国家信用投保,无需再自己花钱买保险。国家财政是隐藏在四大银行资产负债表背后的财力支持,有了这样强有力且无需付费的隐含保险,四大行自然没有动力去花钱投保了。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新兴的股份制银行。银行的破产风险是与其规模大小成反比的,面对同样的外部冲击,大型银行的应对能力要强得多,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将更加有利于新兴的股份制银行。

  第三,从制度的先后次序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未来民营银行的大规模开闸提供了必要条件,作为现有市场的既得利益者,四大行自然不希望竞争的加剧。

  其实,国有银行的信用与国家信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国家信用是主权信用,国有银行信用则是一种银行信用,国家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国有银行承担无限责任。隐含的信用担保实际上是对国家信用的滥用。而正是基于对于隐形国家信用保护的滥用,国有银行自然会缺乏自身的风险防范、监督、预防的积极动力,反而使得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加大。

  与之相反,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顺利化解商业银行与政府信用的纽带,而且是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完善成熟的要件。美国所有银行都要参加存款保险,在银行出现破产或危机时,存款之和小于2500美元(1980年最高限度调至10万美元)的存款人都可以得到全额赔付,超过保险最高限度的存款人则得不到赔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此督促大额存款人选择银行时更加慎重,这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能力提出了市场化的竞争要求和挑战。

  如果说,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的重要标志就是要割断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间多年来形成的信用“脐带”,那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决不应当缺席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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