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龙头企业不宜轻易外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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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11:0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周到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年鉴》顾问委员会特邀顾问。 我们必须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来看待外资并购问题。我们利用外资的一贯
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处于不受根本威胁的状态。其核心是一国经济在整体上主权独立、基础稳固、运行健康、增长稳定、发展持续,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防卫力和竞争力。一国经济可以利用外资。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外资也不例外。请外资提高其所投资国家的经济自主性、防卫力和竞争力,显然不现实。 国家经济安全还表现为当某些问题演化时,整个经济并不受到过大的打击和遭受过多的损失,能避免或化解可能发生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的危机。因此,在看待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上,认为让一些基础产业保持国有控股甚至是国有独资地位,就可以高枕无忧的想法,不免有些天真。 我不主张像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这样的行业翘楚,为外资收购。截至5月17日,我国有上市公司1471家。2005年,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持股35.72%的双汇发展,销售额134.60亿元,在1471家上市公司中排名67位,也是食品加工业上市公司中,销售额最大的一家,盈利能力一向很强。2005年,双汇发展的每股收益为0.7226元,净资产收益率为20.5423%。当前,双汇发展的市价总值为92.34亿元。从双汇发展盈利能力看,将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股权出让给外资,是否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呢?20.1亿元出让双汇发展母公司股权给罗特克斯有限公司,作价是否公允呢? 就某一企业的股权而言,我们可以出让给报价高的外商。对漯河市国资委而言,20.1亿元的金额确实可观。但我认为,统筹协调的原则应在总体上发挥作用。不然的话,允许外商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凭借外商的资金实力,把可以投资产业的龙头企业一网打尽,那么,中国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自主性、防卫力和竞争力,恐怕也就丧失殆尽了。 事实上,我们并不允许外商垄断某一行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要“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十九、二十条规定:外经贸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可以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二十一条规定:针对有关情形,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因此,我们有相应的部门规章来阻止外商垄断。这要比舆论的担忧好一些。当然,我们需要一部《反垄断法》,以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从防范垄断的角度看,针对外资并购,我们也要抓大放小。对于那些影响大的龙头企业,要坚持由国内资本控股的原则。 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们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当前,我们必须把引进外资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在全球资本过剩、我国外汇储备在世界上名列前茅的背景下,在《政府工作报告》号召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在境外建立加工基地、营销服务网络和研发机构的背景下,我们更要反对盲目地转让行业龙头企业。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