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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应设法律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16:36 北京晚报

  5月11日,新华社“新华视点”对广东电白县博贺镇自来水公司调快水表,坑害群众的恶劣行径予以披露,5月18日新华社对该县召开的自来水价格听证会再次曝光:这个镇居民生活用水一直居高不下,不久前物价部门又将水价每吨上调1元。此次调价是在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上调的,令人吃惊的是,参加听证会的22名代表,17名是当地政府官员,5名被物价局副局长称为“群众代表”的,其职务全部是“居委会书记”。没有一名群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调价方案自然顺利通过。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听证会结束后,主办方还请代表
吃了一顿“工作餐”,每人发了200元的“误工费”。价格听证会走到今天,居然堕落成愚弄民众的道具!

  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是以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一次听证会为发端的,到现在已经走了8年。8年来,各色各样的听证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频率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宽阔。按说,通过8年的实践,听证会制度应该不断成熟和完善才是。但恰恰相反,很多听证会特别是关乎老百姓利益的价格听证会上的“民意”与社会整体民意的大相径庭,“逢听必涨”、“聋子的耳朵”、“走过场”、“形象工程”等舆论挞伐之声不绝于耳。

  电白县这次听证会,作为听证会主办方的县物价局,本应是听证会的主办组织,是第三方,是“裁判”,却一屁股坐到了

垄断行业的一边,其中是不是有什么“猫腻儿”,值得怀疑。即使没有“猫腻儿”,这种做法,在亵渎了听证会制度的同时,也让自己堕落成为垄断行业助纣为虐的“帮凶”。这样的价格听证会形成的结论,谁还敢相信?听证会作为一种制度,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固化,用法律来维护听证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从现在来看,个别地方有条文,还没有看到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 马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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