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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二虎难破垄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06:57 中国经济周刊

  ★文/秦京午

  《北京晚报》日前刊载了一篇评论《一山可容二虎》,大意是“一山一虎”为垄断,“一山二虎”就可破除垄断并有利于消费者。该评论文笔可谓精彩,但逻辑上却有重大失误,因为“一山二虎”并不能破除垄断,反而极易形成垄断联盟,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损害消费者权益。

  试想一下,在市场上只有两家企业生产某一种产品,他俩是选择竞争,竞相降价以利于他人,还是暗中联手缔结垄断同盟,规定垄断高价以谋取垄断超额利润?企业从利益最大化出发无疑会选择后者,故而“一山二虎”与“一山一虎”并没有本质区别。几年前,中国部分电视机厂商和家电企业大搞价格同盟;当时就有评论说,美国福特、通用、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公司的总裁不敢同桌吃饭,生怕有人怀疑他们搞垄断同盟,而中国企业却公然搞价格同盟,最终造成中国反垄断事与愿违,这其中,《反垄断法》的缺失只不过是部分原因。

  “一山可容二虎”的反垄断思维,还普遍存在于经济改革中。1998年石油体制改革时,中国组建了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石油集团,本意是希望两大央企形成既合作又竞争的机制;随后,中央船舶、兵器、航空、航天、核工业五大公司也一分为二,一套领导班子变成了两套。这种做法既与当时精简机构的初衷相违背,且因此增加的行政成本又必然由消费者埋单。再者,由此形成的事实上的垄断同盟,必然凭借巨大的实力排斥已有的竞争者和新的竞争者进入。

  仍以石油为例,1998年,除中石油和中石化外,中国在石油勘探开采业还有新星石油公司,在

成品油销售方面还有原属交通部、后属中远集团的中国船舶燃料总公司,但实力上极不对称的竞争关系根本无法维持,最终,新星公司整体并入中石化,中国船舶燃料总公司以合资形式并入中石油。幕后的奥秘也许外人永远不知,但维持两大石油垄断同盟利益的结果却昭然如揭。同时,中国民营企业进入石油领域也因此而障碍重重,硕果仅存的陕北民营石油勘探开采业也于去年郁郁而终。

  由此可见,“一山二虎”有时还不如“一山一虎”。“一山一虎”,一来易于监管,二来可降低经营、监管成本,再者,“一个坏司令胜过两个好司令。”美国当年有1000多家石油公司,以中国之大为什么就不能有第4家石油公司?

  “一山二虎”不仅不能反垄断,相反还极易形成垄断同盟,既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最根本的反垄断措施是放开市场准入并制定《反垄断法》。

  其实,市场竞争在一段时期后的客观结果就是垄断。即使经过公平的、充分的竞争,市场上最终也会形成一家或几家在某一领域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国外的法律并不禁止这种由公平竞争形成的市场垄断,而是反对滥用垄断地位排除竞争者。

  由此可见,公平、充分的市场竞争会发展成市场垄断,而滥用垄断地位也会窒息竞争并给社会带来停滞和损失,因此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竞争造成垄断,垄断窒息竞争,又需要引入竞争来消除垄断,或许这就是垄断与竞争的悖论。也许

中国经济将在解决这个悖论中发展。“一山一虎”好还是“一山多虎”好,应视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里不存在绝对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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