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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立法十二年难磨一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05:10 东方早报

  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

  昨日有公开消息称,原定于去年就该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终于在上周于国务院内部定稿,并确定于今年6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进行初审。

  最近几年间,国内反垄断立法的进程愈来愈为海内外市场人士所关注,一个最务实
的原因在于中国入世后的五年保护期行将在本年度结束,就反垄断与市场开放这对矛盾,中国政府如何通过法制手段寻求新的平衡,对市场人士而言实在利益攸关。此外,国内百姓这些年深受垄断之害,对垄断尤其是行政性市场垄断所导致的利益受损有切肤之痛,期待这部法律的问世能使现状有所改变。

  尽管人们对反垄断法千呼万唤,但民间终究未能看到这部法律草案的全部文本。虽说各种专家解读和访谈不时见诸报章,但这类解读或访谈为不同利益主体集团代言的印痕过于明显,人们接受这类信息后常常为找不着“北”而犯困。

  以现有信源分析,国内反垄断法草案的主体内容基本借鉴了市场成熟国家的同类法律,同样把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垄断性并购作为该法的三大支柱性内容。但是,在转型社会背景下,中国的经济生态与市场成熟国家的经济生态不可同日而语,因而,尽管该法调节的对象看上去中外大体一致,但很有可能出现南橘北枳的尴尬。这也是海内外市场人士格外关注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又一原因。

  同为反垄断立法,各国面临的法律调节对象亦有差别。由于市场成熟国家一般不存在行政性市场垄断,因而,包括美国和欧盟等主要国家,在反垄断法中均未对反行政性市场垄断设置专门的章节。中国的情况则不然,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集中表现为行政性市场垄断和一般性市场垄断同时存在。就其危害性———表现于社会舆论层面,企业、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以及百姓,最痛恨的还不是一般性的市场垄断(严格地讲,纯市场形态下的行业或产业垄断,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坐大),而是行政性市场垄断。如人们所痛恨的某些产业和服务行业的国有寡头垄断,以割据、封锁为主要表现形态的地方市场保护型垄断,以及以限制或抬高市场准入门槛为表现形态的“资本歧视”型垄断。就国内的实际现状,上述行政性市场垄断严重遏制市场发育,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使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而且致使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句空话。

  围绕反行政性市场垄断是否纳入反垄断法这一关键问题,一直是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反复博弈的焦点所在,也是该法长期难产的一大主因。说起来难以令人置信,国内反垄断立法的动议最早可上溯到1987年,当年8月,原国务院法制局就已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自1994年正式启动该法立法进程,12年来,该法相继被八届、九届、十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人大立法规划。立法延误和改革的延误一样,都得由全社会支付沉重代价,相对于12年前,各类行政性垄断主体的经济实力、操控舆论能力、影响政策走向的能力、左右立法取向的能力等综合博弈能力,可谓大有长进,所有这些因素无疑都会作用于反垄断立法的法条设定、法条内容和法条刚性。社会舆论对反垄法立法且喜且忧的心态源于此,因某些法条内容“敏感”而只能闭门立法的原因很大程度也在其中。还有消息说,一度被写进草案的反行政性市场垄断已被整体性删除,其理由是,反行政性市场垄断不是一部《反垄断法》就能奏效的。从国情出发,这个理由不能说没一点道理。但我们仍要直言不讳地指出,反垄断在中国的价值,不仅是要限制一般性市场垄断行为,更在于借助法律手段阻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故而,从理想出发,若能重新把反行政性市场垄断纳入反垄断法,不仅是国家深化经改的一种新手段,也是推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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