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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痼疾何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6:39 《理财》

  禹良俊

  日前,中国卫生部为扎实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决定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部机关、直属单位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研究制定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
机制;研究处理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指导、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典型案件。

  消息能从商业贿赂痼疾之深的卫生行业传出,难免令人感觉欣然,这正应了此前的一种声音——中国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回扣经济”。“回扣”即商业贿赂是外衣,长期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于漠视各种“回扣”现象,认为这就是当今社会经济行为的“钱”规则。这种漠视的背后,是我们对这种“钱”规则游戏的一种适应症,对“回扣”之痼疾,我们几乎已经丧失了与生俱来的抗体。

  商业贿赂痼疾的症状可谓名目不一而同,如各种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大肆蔓延,传染并浸透到各个行业的经济肌体中。

  商业贿赂是一剂毒品,它使每个人的经脉极度膨胀和沸腾,让人产生依赖的本能,并时常为之铤而走险——仅2005年全国工商系统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406件,案值达9.15亿元。

  痼疾的最大毒害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肌体免疫力的破坏,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经济天然的游戏规则,毒化了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简直就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社会的病态,就是人的病态。其温床依附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中。美国在140多年前的1861年,林肯就签订了民事性的法律来打击国内的商业贿赂,主要在经济上进行处罚,罚款是以贿赂所得到的好处和贿赂行为对于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作为基础,给予三倍的罚款。

  可喜的是,我们在肯定经济发展成绩的同时,没有回避或掩藏我们的不足。在今年“两会”上,商业贿赂成为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更为成熟的是,我们已经在逐步走向市场规范的进程中有了法律规范。规定“只允许在单位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公开进行,交易双方支付或收受回扣必须如实进账。‘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将问题解决手段法律化,说明了我们敢于对自身肌体的解剖。有人说,当一部法律诞生时,它所约束的社会行为外延也就随之扩大了。所以,真正能约束行为的主体永远是人本身。

  如此,深受商业贿赂毒害之深的我们,有时候在最痛恨商业贿赂的同时,却从心理上放了自己一马,并暗自许诺“下不为例”。当我们每个人都这样做,哪怕有这种想法时,商业贿赂就成了我们的痼疾。

  显然,医治痼疾的手术刀正在我们自己的手中紧握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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