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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担保贷款何时开过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19: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庚向荣

  五一前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一切对政府的打捆贷款和授信活动,重申了财政部对地方政府担保问题的规定,2005年1月26日以前地方政府对贷款所作的担保有效,在这个日期以后的政府担保将不再有效,并且严肃规定“严禁地方政府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是变相担保
”(5月14日《珠江晚报》)。

  地方政府不得为贷款提供担保,这是我国《担保法》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实施的司法解释更是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在内的国家机关是不能作为保证人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这是因为,地方政府主要从事国家行政活动,其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的公务活动。地方政府的财产和经费若用于清偿保证债务,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损害纳税人的权益。更何况地方政府经费有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由其作为保证人并不能保证债权的实现。

  但从这条新闻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的现象不仅存在,而且还相当普遍,所以才会引起五部委的紧急叫停。当然,提供担保的方式已有所变化,比如“打捆贷款”、“银行授信”等等,使其行为更加隐蔽。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实质仍是地方政府为贷款提供了担保。

  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政府担保行为,为什么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是不是曾经开过禁?为此,笔者特意进行了检索,自从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以来,政府机关担保行为一直为法律所禁止,从来没有开过禁。2005年初,

财政部下发过通知,也只是重申了政府不得提供担保的规定。令人费解的是,五部委的最新通知竟然以2005年1月26日为界,规定此前地方政府对贷款所作的担保有效,在这个日期以后的政府担保将不再有效,企图把不合法的违法行为“漂白”,不知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置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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