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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而不是操纵听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15:15 南方都市报

  只眼观天之袁岳专栏

  有人说,现在一听说听证就知道要涨价,而且一听证必然是支持涨价的。最近的一个事例是城市出租车涨价,在听证会上支持涨价的人数要比反对的多,给人的印象似乎市民中多数人都支持涨价。对此,媒体尤其网络媒体上的议论纷起,不少人直接质疑这种听证有多大的价值。确实,至少在我看来,现在的很多听证活动操纵的色彩过浓,已经到了让老百
姓怀疑一些部门在玩弄民意的程度了。

  听证是民意的一种表达方式。民意不止是一些老百姓的想法的简单相加,每个人的想法可称为私人意见,私人意见的总和并不简单等同于民意(公共意见),私人意见要有机会表达公开出来,在公开的过程中摆明、辩论、质证、妥协、反思、再陈述,渐渐趋于共识或者形成彼此感知到的不同意见才是公共意见。我们普通的个人考虑问题,大半基于自我利益,而在这个公开沟通的过程中,可以了解别人的想法、背景的资料和一些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的信息。而这个过程中也需要具有不同功能的民意表达工具来帮助实现,其中包括需要媒体来揭题、支持不同主张的意见表达,需要透过民意调查了解辩论与讨论前后民众心理的变化,透过听证、公共辩论会、媒体讨论节目来深度揭示不同立场主张者的依据。在这个过程中,听证最可能达到的目标是让不同主张的代表者发表观点、举出论据、进行论证。听证因为参与者很少,所以它的样本不足以代表民众中的立场比例;听证因为在选择听证参与者的过程中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因此它也不能简单地作为政策依据;听证因为面对着不同的社会群体,因此它也不能只用一次,而可使用几次甚至多次。

  “当事人不可做自我裁判者”这是一个基本的法理规则。规则制定与规则实施过程中,如果少数利益攸关者本身成为制定规则者或裁判或关键性举证行为的实施者,其操纵性会十分明显。我们如果把主管行政部门的权限包括了提出法案、进行政策论证、举办听证、最后决策,就会自然形成一种明显的循环论证与操纵性工作模式。所以,我们的听证模式现在遇到的首要的问题是利益有关的部门本身在担当着听证组织者的角色,那么这就很难避免在一开始它就按照自己预设的立场去设计和组织听证活动。

  听证带有举证与辩论性质,带有政策游说与公开辩论性质,因此听证宜为独立听证。行政主管部门固然可以办,而代表特定利益群体的行为组织、媒体也可以办,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人大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监督措施也可以办,单一渠道与论证决策的听证就会明显地为少数利益攸关者操纵而并不具备多大的价值。我也曾撰文主张过听证程序的改进,尤其可考虑使参与者要通过公开募集、随机选择的方式产生,并鼓励媒体与网民参与。公共听证因为总是用于处理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项,因此也许应透过充分公共参与的方式形成一个其公平性广受认可的《听证条例》来加以规范。这样我们再要求听证会应公开,再来检验听证会的结果能不能用做公共政策依据。否则,杂陈无章的听证,本来就没有多少严肃的成分,而用于攸关民生的严肃决策,似乎颇为不妥。

  (作者系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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