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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房价看产权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15: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不断上涨的房价正成为舆论的焦点,如何稳定房价也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问题。上月27日,央行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提高了贷款利率,被许多人士解读为房地产业二次调控的“试金石”———如果此招不见效,中央随后很可能会出台更猛烈的调控措施。与此对应,一些高房价地区的政府已事先出台了系列的稳定房价的措施,如深圳,“五一”前出台了“深八条”,紧接着在“五一”后立马出台了对普通商品房的限价措施。这些迹象似乎预示着房地产的二次调控已经箭在弦上。

  虽然二次

房地产宏观调控会如何进行及效果如何目前还不好妄下定论,但笔者想提及一个问题供大家讨论,如果中国的城市居民对城市的部分土地能拥有像农村居民对其宅基地那样的权利,那么城市
房价
又为如何呢?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你敢侵犯别人的宅基地,有两种后果解决方式,一是通过武力来解决,这意味着你要付出血的代价;另一种就是通过法律解决,而法律通常不会赋予你这种侵占的权利。也就是这个原因,有时候城里人在调侃自己不如民工时,往往说,“你们回去还有自己的地,至少生活不会有多大问题,而我们一旦失业,就意味着啥也没有。”当然,事实虽没有如此的绝对,但却也道出了城里人的苦楚,由于农村居民对耕地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使农村人有活命的基础。

  一旦城市居民拥有了像农村居民一样的权利,情况又如何?这可以拿笔者所在的城市深圳举例。以前历史遗留下来的“城中村”成为深圳历届政府的“眼中刺”,每次城市治理也往往要要拿“城中村”试刀,但可惜都是收效甚微。原因就在于“城中村”是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所建,因此,政府或者地产商要获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首先要为购买这种权利支付一定的成本,其次是要为拆除这些宅基地上的建筑赔偿一定的费用,而这些成本及费用的高低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能力。深圳的“城中村”改造为什么往往不了了之,显然是双方在价格上的分歧无法消除,从而成为政府难啃的硬骨头。

  土地国有实际上意味着全民所有,也就意味着城市居民拥有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如果这种使用权能够明确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城市里的高房价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了。因为城市居民可以通过组织起来的方式,就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政府或地产商进行谈判,谈判的结果必然是双方能够接受的一种方式,从而保护好双方的利益,这就如同深圳“城中村”改造进程中出现的现象一样。现实的情况是,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在将城市土地出让给

房地产商成就房地产暴利的同时,往往是以牺牲城市居民私有产权为代价。例如,在城市征地、拆迁过程中,公共权力与利益集团结合,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总是屡见不鲜。

  中国产权状况往往不明晰,因此对私有产权的保护也往往不够。实际上,之前的《物权法》能引起激烈的争议,也折射出目前私有产权保护在中国的重要性。说到这,笔者就不得不提到目前备受关注的“海南第一奇案”———新大洋石油公司案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私有产权保护对每个公民的重要性。

  此案的来龙去脉如此:黄汉民通过诬告陷害,利用海口市公安局副局长丰凯的权力,将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开办人唐开兴、蔡宝银夫妇15年辛苦经营所得价值1.8亿元的企业一夜间换到了自己名下,并通过洗钱将企业资产据为己有。2002年末,丰凯因收受贿赂被逮捕,海口市公安局依法撤销了原来由丰凯主办的错案,以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进行立案侦查。随后,黄汉民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05年8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二审)判决: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汉民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然而,2005年9月,海南省高院以公函的形式,发函给海口市工商局,要求暂缓办理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手续。2005年10月,海南省高院作出对此案的再审决定。此后,受害人蔡宝银、唐开兴夫妇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认为海南省高院再审决定不符和相关法律的再审条件。由此,该案被调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目前,该案正等待最高院审查结果,但并不影响已生效的二审判决的效力。但据《北京青年报》日前消息说,该案二审阶段审判长李传山,因受海南省高院领导压力,近日已被迫辞  职。

  私有产权是人之作为人的重要条件,没有私有产权作为基础,任何人都可能随时受到他人的奴役。同时,私有产权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如果没有对产权的有效保护,像你我这样的普通收入者就不得不沦落为“房奴”,而像唐开兴、蔡宝银这样的富人,其财富也可能会在一夜间被剥夺,其人沦落为阶下囚。在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中,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受到巨大的阻碍。财富如果能依靠掠夺获取,财富如果受不到保护,谁还愿意努力通过正当途径去获取它?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实在是大有必要。(何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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