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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13:54 《商务周刊》杂志

  “专业分工”使得不良资产交易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生态链,弥补这个链条上的法律缺失是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最有效方法

  □记者 张娅

  中国银监会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3月末,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
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84%。而1999年在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时,包括世界银行、东欧国家一些有实践经验的著名专家,估计中国这一批不良资产的可能回收率应该在40%-45%。

  根据规定,国务院将两个比率——不良资产处置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确定为对四大AMC的绩效评判标准。但在中国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看来,提高不良资产处置回收率必须有个先决条件,就是在立法、司法、执法上要做一些起码的改进,以支持债权人的回收和重组工作。

  2004年,四大公司的现金回收率达到了20.2%。在当年12月2日的“经济学50人论坛”上,周小川提出,回收率最关键还取决于金融生态中的法律体系:是否有合用的《破产法》?是否建立了资产处理方面专门的法律?是否有专业法庭?他由此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回收率低,有其自身内部激励、机关化、工作不力等问题,但是不能低估法律框架的缺陷对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率的影响。”

  必须承认,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至今,中国的相关法规都在不断规范之中。2005年8月,银监会第36次主席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对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到处置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有报道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也将陆续出台。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是最早参与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合伙人陈嘉强认为,只要保证三个以上的投资者参与竞标,就不存在不良资产被贱卖的问题。

  “我们在参与交易时会严格规定,投资者不能是资产包中的债务人,另外投资者之间也不能互相串通。”他介绍说,“在投标之前我们会设立报名限期,投标者无论以个体还是投标团的方式来竞标都要经过我们的批准。在投标过程中,投资者看的都是同样的资料和合同,他们的目的来买资产赚钱,所以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他们出的最高价钱就是表现出来的市场价。”

  但在一次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除了买卖双方外,还需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大量参与。

  “一次不良资产的出售能够成功,需要三个因素。”陈嘉强对记者解释到,第一是完整的、能正确反映资产价值的尽职调查,这不但有利于投资者出一个好价钱,也可以让卖方彻底了解所出售的资产的价值,通过尽职调查,卖方可以推算资产的回收率,确定资产的优劣以制定资产包;第二是交易过程的透明、公开和公平,整个过程要有组织,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第三是双方均能接受的资产买卖合同,在资产买卖合同中往往需要卖方做出适当的声明保证,一方面声明保证增加了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太多的声明保证会增加卖方的风险,所以要在两者之间最终达成平衡。

  然而,不良资产处置的生态链中越来越精细的“专业分工”,固然符合吉登斯所概括的现代社会专家-信任体系,却很容易就产生出了既能寻租又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怪胎。(见《商务周刊》2004年10月20日一期文章《周小川:金融市场中的分工和责任推诿现象》)

  “由于围绕不良资产处置的利益集团太多,各方目前很难达成统一意见。”一位伴随中国不良资产处置走过7年的业内人士对记者感慨到,“问题在于,当具体操作方法上出现巨大分歧的时候,如果缺乏一个基本的评价工具,比单纯的违法违规情况后果更严重。”

  “制度供给不足与鼓励、包容创新机制缺失并存是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最大障碍。”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诗伟在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认为,中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却颇为忌讳实践中的对既有法律规定的突破。因此,实践即使有突破的个案但也为特批性质,即使该创新和突破为相关部门所认可,要将之上升为制度需要相当长的过程。

  张诗伟举例到,2001年华融和摩根士丹利以设立合资企业的创新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其中以不良资产中的债权作为合资企业的出资虽为当时法律所不允许,但经过律师的努力将债权解释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规定的出资方式中的“其他财产权利”获得特批。直到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才明确“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债权出资的合法地位才获得法律的认可。其间历时已4年。

  针对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更是市场争议的焦点。在实际操作中,不良资产的回收完全是一个概率分布空间,各方主要就是靠信息不对称赚钱。早在“2004中国金融市场论坛”上,时任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的谢平就表示:“一笔呆账按道理应该是价值100元,第一个人要了20元,把后来80元空间留下来了,所以这笔呆账在每个人手里回收率都有可能不一样。这导致资产定价机制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神秘。”

  正因如此,对于处置中的资产评估环节,相关部门规定,在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外资评估机构的定价并不具备法律地位。

  但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建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处置中,很多AMC出于费用方面的考虑,通常愿意聘请出价低的评估机构,而一些评估机构为获取业务也愿意以低价进入,这往往致使一些规模大、水平高的评估机构反而不具备竞争优势。他抱怨说:“不良资产的定价准确性一般依赖于评估机构的详尽调查,而有时竞价费用低的实在让人无法接受,为了避免风险我们经常只好选择放弃,让位于一些小所,但如此低的费用能让它保证其专业工作质量吗?”

  目前的不良资产交易中,已有AMC意识到上述问题,例如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就明确规定,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处置项目的竞标中,如果出价低于国家标准50%以下就被判定为废标。不过出于控制成本的考虑,很多公司还是有意聘请出价最低的评估机构。

  针对评估机构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在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参与过该指导意见起草讨论工作的孙建民对记者透露,这部规定从2004年开始酝酿了一年多时间。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是一种形式非常特殊的资产评估。但在指导意见出笼前,大家只好沿用以前具普遍性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所以往往会出现大家常说的那种现象:稀里糊涂的委托,稀里糊涂的评估,稀里糊涂的使用。”在孙建民看来,试行意见中主要有两大突破:第一是对评估的价值类型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澄清了目前行业内存在的对价值类型理论的模糊认识;第二是第一次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并允许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情况下可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评估结果可以是一个价值区间。另外指导意见还充分强调了评估结果的咨询性作用,并要求评估师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充分尽到提醒义务。“这一方面是对评估机构的一种保护,另一方面也促进报告使用人理性的使用报告,为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和评估工作中减少不合理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从理性和专业的角度理解评估行为。”孙说。

  必须注意到,指导意见还欠缺针对目前AMC最通行的资产处置方式——打包处置下的资产评估规范。由于资产包作为一个不良资产集合体所产生的规模效应,不管资产包的大小和特点一味简单将单项资产评估值加总来作为整个资产包的评估价值,通常会存在偏差。目前对资产包的定价,国际通行做法是把资产包作为整体来考虑的现金流定价方法。

  “采用现金流定价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理论上更接近市场价,更能得到投资人的认同,但目前AMC及其监管部门的内部审核程序却并不支持该方法。担心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的压力使AMC的管理人宁愿接受高于市场价值、但符合传统方法的结果,而不愿意去客观地面对现实。因为前者导致的结果顶多是包卖不出去,除了影响经营业绩,不会有人来追究你因‘冰棍效应’导致的资产流失;后者则完全不同。所以你会时不常看到这样的怪现象,就是谁都认同你的结果,也知道这个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更贴近市场,但最终谁也不敢用你这个结果,真有点掩耳盗铃的感觉。”孙建民感慨到。

  为了降低风险,引入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金融服务业的专业越来越细。从好的方面讲,专业分工使得专业工作越做越好,并建立了机构之间的分工和制约关系。但实际上,这个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不管是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律师楼都有推诿责任的动机和可能。尤其在中国这个不良资产的新兴市场,各中介机构的初生性及其组织结构的松散性使得新兴市场在短期内难以形成可充分信赖的第三方机构,而给攫财者留下足够腾挪的空间。更严重的问题是,不良资产处置非常专业和复杂,所涉及的金融交易额动辄数以百亿人民币,这其中隐含的代价十分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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