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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标准是解决最低工资偏低的良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09:37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作者:杨 涛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报道)

  刘开明所说的最低工资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那么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但是,按照2004年1月2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第21号部令《最低工资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有社会平均工资法与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三种通用方法,因此,所谓的“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就无从谈起,因为各省是用后二种方法来计算工资标准,尽管这样的计算出来的结果标准比较低,但仍然符合国家的要求。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全国的最低工资普遍都偏低。《中国经济周刊》的记者在采访中就发现,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均认为目前的最低工资是偏低的。比如,北京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而像甘肃省2004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340元、320元、300元,比较高的深圳市在2006年月最低工资为特区内800元,特区外700元。这样低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原因就是各省普遍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我们现在要反思的不是各省没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是国家规定本身存在缺陷,标准有选择的余地。因为,既然按照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计算下来的最低工资标准比社会平均工资法更低,各地当然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理由在于,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他们更愿意通过低工资来吸引外地企业来投资,如果工资标准过高,外地企业可能会因为利润减少而不愿更多地投资,这对于发展地方经济不利,所以,许多地方政府就会优先选择使最低工资标准结果更低的办法来计算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从兼顾社会公平与统筹全国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最低工资偏低却不是一件好事情。最低工资太低,首先引发的是社会不公平问题,一个社会不能长期在不公平的环境下快速发展,经济的发展必须让全社会来共享,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让一些低收入的人们也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解决贫富过于悬殊的问题,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其次,对于全国来说,不能总是依靠低工资来维持经济效率,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引导一部份产业转型,增加科技含量。

  那么,既然根据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出来的最低工资标准都偏低,并且,“因为我国贫困家庭和恩格尔系数的产生有人为的不公平因素,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缺乏相关性。因此,现有的贫困家庭和恩格尔系数的底数是不合理的。用不合理的底数做基础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得出的结果是不科学的。”(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司法局干部张锡武语)所以,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就应当使用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这样才能使各省相应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这种计算方法是与国际接轨,是可行的。

  只有国家有关部门真正确定了用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那种连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都认为最低工资是偏低的现状才会有所改观。我们才可能理直气壮地要求各省提高其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让那些低收入的人们也能真正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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