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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昕:劳动合同法能否成平衡劳资关系的利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07:5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刘世昕

  正方:“资强劳弱”的劳资关系现状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或是缺失,最终将形成劳资对抗与劳资双损的局面;

  反方:就劳资关系而言,任何时候劳动者一方都是弱者,但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
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垮了,劳动者就会失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就无从谈起。

  在《中国新闻周刊》最近举办的关于劳资话题的论坛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透露了这样一组数据,从1998年到2003年,作为我国整个劳动大军重要部分的制造业从业人员的人均人工成本增速为6.4%,而同期工业GDP年均递增了11.4%。这两个数据让苏海南得出的结论是,近年来,我国人均人工成本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工业GDP的增长速度,换句简单的话说就是工资水平增长速度缓慢。

  在苏海南等学者看来,工资水平增长速度缓慢这个现象背后的实质,是“目前我国‘资强劳弱’的劳资关系现状”。

  如何解决资强劳弱的问题,相当一部分学者把希望寄托在正在拟定的劳动合同法上。从立法部门近期公布的公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建言主题来看,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是,“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究竟哪些原因导致了我国资强劳弱的现状,解决之道又在哪里,正在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能否承担起平衡劳资关系的重任?法律尚未出台,学界对草案的争论已经硝烟弥漫。

  学界对资强劳弱现象的四种解读

  苏海南解读资强劳弱这个概念时说,资强劳弱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劳动报酬权益、劳动保护权益、社会保险权益四个方面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或是缺失。

  他说,劳动就业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目前有的地方还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特别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门槛比较高。与此同时,由于城乡教育平等机会的缺失,农村人口的绝大多数天然不具备到中高端劳动力市场竞争的能力。

  劳动报酬权益受损有两个方面: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克扣;我国工资水平增长速度缓慢,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偏低。

  劳动保护权益受损最突出的问题是,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的缺乏直接导致了劳动安全事故的频发,大量伤亡事件的发生。社会保险权益受损目前最受关注的话题是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尚未覆盖所有农民工。

  哪些原因造成了当前资强劳弱的现状?苏海南解释说,首要的原因是中国的劳动力供求、特别是低端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失衡,可以说低端劳动力市场已经出现严重供过于求的局面,劳动者对自身的权益保障必然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

  另外,苏海南认为,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存在的管理真空也给劳动者维护权益带来了一定难度。

  他提示说,资强劳弱的四方面表现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劳动者工资被克扣和工资水平低等劳动者报酬权益受损的问题。这位学者认为,劳动者报酬权益受损会对社会造成这样的危害,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直接带来了劳动者的“用脚投票”,东南沿海的“民工荒”现象现在已经扩大到了中部地区,湖南、湖北、江西等一些劳动力输出大省在本省也出现了“民工荒”。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有这样的说法,“在我国,事实上已经到了这样一个时期,不对劳动者正当权益进行维护,劳资利益失衡的格局将日益恶化,劳资双损的局面终将出现,劳资对抗与冲突不仅不可能维护社会稳定,更会直接损耗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好机遇”。

  劳动合同法要不要向劳动者倾斜

  郑功成认为,要避免劳资对抗与劳资双损且最终损害国家的局面出现,就必须尽快通过有效的法制与政策措施,来化解现阶段已经出现的以损害劳动者正当权益为标志的社会风险。

  今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征求来自社会各界对该草案的意见。截至4月20日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时,立法机关已收到意见19万件,而学界关于这部草案的争论更是热火朝天。一个突出的争论焦点是,劳动合同法究竟要不要成为一部向劳动者倾斜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一些细微处被认为是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比如对于经常出现在劳动合同纠纷之中的双方对劳动合同概念的理解问题,《草案》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的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倾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解释说,我国目前现实的市场情况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比如说在招聘与解雇上面,形成了劳动者“一职难求,一职难保”的局面,用人单位不仅可以任意挑选劳动者,甚至可以挑选到零工资劳动者,在这两者之间,倘若法律给强势一方平等的解释权,将不可能寻求到公平、正义的结果。

  黎建飞说,“劳资关系本身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必须通过法律平衡劳动关系”。在他看来,劳动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都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虽然也认同“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观点,但他认为,目前草案的立法呈现出的“企业用人宽进严出”、“员工求职宽进宽出”的思路,带来的后果将是劳资关系失去平衡。

  董保华说,《草案》将对企业的招聘机制、绩效管理、解聘机制、留人方案带来全方位影响。比如,《草案》对劳动关系进行了简单宽泛的规定,导致企业和个人之间即使发生偶然的商业接触也会被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可能造成企业“被动招工”现象的大量出现,即企业必须招用大量从未计划招用的员工。《草案》对企业解聘员工进行了严格限制,对企业的解聘机制造成了冲击,形成一种“难以解除合同的解雇制度”。

  从立法机关公布的信息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提交意见的公众都在关注这个话题,比较折中的说法是,劳动合同立法的目的应当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关于劳资之间的平衡,有学者给出这样的说法,就劳资关系而言,任何时候劳动者一方都是弱者,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企业垮了,劳动者就会失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就无从谈起。

  反之,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的形成。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要在公民的劳动权益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资关系不失衡。

  郑功成的主张是,通过完善劳动法制来促进劳资关系由失衡逐渐走向平衡,包括制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必须的法律,修订完善《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强化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机制和确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推进反就业歧视等措施,同时明确政府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之责与司法机关的司法保障职责。郑功成说,尽管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劳资关系失衡及其不良的社会后果,但要真正解决问题,所面临的障碍还有很多,包括劳动力与资本供求关系的反差依然未从根本上改变,地区发展差距与城乡发展差距以及地区之间的竞争还在某种程度上继续强化着这种格局,许多政策措施要调整起来还面临着重重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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