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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 从源头切断洗钱的渠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 18:46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

  ◎ 周明剑

  2006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讨论《反洗钱法》草案。在此之前,2002年7月5日,央行宣布成立了支持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并成立了反洗钱
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1月13至1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三天内连续公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反洗钱工作步步紧逼,梯次推进;法律体系亦逐步建立完善。

  为什么要反洗钱?

  早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中,就第一次规定了“洗钱罪”。

  洗钱英文叫“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洗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活动还是诈骗、贪污等犯罪行为,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反洗钱的目的在于制止或限制罪犯使用非法获得钱财的能力,是打击犯罪关键而有效的一环。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做过估计,中国每年洗钱数量高达2000亿~3000亿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反洗钱形势十分严峻。

  为什么要反洗钱呢?因为几乎每一项洗钱活动都牵涉到上游犯罪,包括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活动、诈骗、贪污等等,切断犯罪分子洗钱的渠道,使之无法将非法所得合法化,有利于减少犯罪。

  更重要的是洗钱会带来经济上的隐患。

  首先是金融市场。如大笔洗过的钱会到达一个金融机构,但是却会出于逃避执法行动等非市场因素,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通过电汇转账突然消失,极可能造成资金流动问题和银行挤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洗钱的数额占到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即6000亿美元。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这些非法所得可能大于政府预算,从而导致政府经济政策失控。

  同时,洗钱还可能造成经济扭曲和不稳定。洗钱者从事投资不是为了从中获利,而是保护他们的非法所得。因此他们把钱投资在不一定对国家经济有利的活动中。不仅如此,由于洗钱与金融犯罪往往把资金从合理的投资转移到隐蔽其所得的低质量投资上,经济增长还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在一些行业(如建筑和酒店业)被注入资金,不是因为有实际需求,而是因为洗钱分子的眼前利益。当这些行业不再适合洗钱分子的需要时,他们就会选择突然放弃,从而引起这些行业的动荡。

  反洗钱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事

  洗钱一般要经过3个程序:即“platement stage”部署阶段、“layering stage”分账阶段和“integration stage” 融合阶段。在部署阶段,犯罪分子对非法活动得来的钱财的进行初期处置,通常是将黑钱存入银行或进入股市或进行所谓实业投资如买楼、开酒店什么的;分账阶段,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变换,跨国转移资金等,不断倒腾,可能会造成损失,但会使黑钱的最初来源逐渐模糊。第三,融合阶段,将分散的钱再收回来,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从上述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分子洗钱离不开金融机构,但不仅仅限于金融机构。比如说犯罪分子可以投资房地产、酒店、餐饮、娱乐等,现在更隐蔽的方式有投资艺术品或者直接通过拍卖洗钱。

  而目前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还只限于金融体系内,4月12日发布的三份征求意见稿也是针对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业来制定的,很多领域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介入。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照《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低于但接近大额现金交易报告限额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客户短期内将资金分散存入、集中转出或集中存入、分散转出资金账户;没有交易或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用途;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客户连续大量以高价只买进不(或少量)卖出证券,或以低价只卖出不(或少量)买进证券;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在不同客户的资金账户之间频繁进行资金划转;将资金从单位客户的资金账户转入个人客户的资金账户等十种情况属于证券类可疑交易。

  同理,房地产、艺术品以不合理的价格成交,酒店、餐饮、娱乐等场所生意清淡却有大量的资金进出等等应该也有洗钱的嫌疑,但我们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相关配套的制度建设。

  反洗钱的关键在基础制度建设

  我们看到,为了反洗钱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法》也即将出台。但光靠这些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存在着基础性制度缺陷。

  洗钱的活动为什么存在甚至猖獗?是因为有黑色经济。黑色经济又叫地下经济,《经济与管理大辞典》定义:“地下经济是指官方控制不到的经济活动,这类经济活动不纳入官方统计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内,不向政府申报和纳税。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对外不公开的非法经济活动,如地下工厂、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机构、走私等等;2、对外不公开的违法经营活动,如毒品买卖、非法卖淫等等;这两类经济活动可以称之为黑色经济活动。3、通过合法经营单位取得非法收入的经营活动,如第二职业、偷税漏税经营等等。这类地下经济一般只向税务部门申报一项经营活动,对其它经营所得少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获取非法收入。”

  而我们对黑色经济的监督、控制和打击缺乏应有的制度约束。当然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杜绝黑色经济,但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可以减少黑色经济活动的规模。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原则是第一保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第二有一个畅通有效的市场竞价机制,第三对市场弱势群体有一个保护机制。我们没有一个全国联网的社会征信系统,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就很难保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我们现在的经济活动很多还是现金交易,政府对经济管制太多等等,黑色经济有着很大的活动空间。

  黑色经济和由之而来的洗钱,冲击我们的金融乃至经济秩序,降低经济效率,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因此必须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切断洗钱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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