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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不足 应从四方面着力反洗钱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6日 09:23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 梅新育

  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反洗钱法》草案——自从2004年3月全面启动以来,这部7章、45条、约8000字的法律草案终于进入了立法程序。

  全世界范围内,洗钱业已成为一项严重的犯罪,有关国际组织估计全球每年洗钱总金
额可达3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GDP的5%,世界贸易总额的8%左右。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成立于2004年,截至2005年末,该机构已经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相信未被发现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更多。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帮助我国国内非法收入转移境外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度的提高,难免会有些外资金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会将打着“理财”等旗号的洗钱勾当当作业务“增长点”。

  迄今中国反洗钱工作仍然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分属不同部门管辖,但各侦查部门缺乏协调,难以形成合力对付这一新型犯罪。

  其次是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界定过分狭窄。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界定范围是世界性趋势,中国业已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将可受到最高刑罚至少4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并建议各缔约国可将洗钱罪适用于最广泛的上游犯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反洗钱的《四十条建议》第四条提出,“各国应把毒资洗钱罪刑扩大到基于多种严重犯罪构成的洗钱犯罪”;中国2003年12月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三条要求各缔约国寻求将洗钱犯罪“适用于范围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并应当“至少将其根据本公约确立的各类犯罪(即腐败行为)列为上游犯罪”。而我国现行《刑法》仅仅惩处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4种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收益,而贪污、受贿、偷税逃税、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巨大非法收益则免于以洗钱罪受到惩处。这一方法不利于预防和打击产生犯罪收益的上游犯罪活动。

  第三,有关法律过分强调洗钱罪成立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明知”所清洗钱财是上述4类犯罪的收益,致使许多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惩处。第四,反洗钱国际合作仍然比较薄弱,犯罪收益大量外流却难以追回。除了全球性的公约之外,我国目前特别需要与各国,特别是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和发达国家签署反洗钱信息交换和引渡协定。

  据报道,此次送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的主要看点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非特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等规定。我们还希望最终通过的法律能够弥补上述4方面不足,并能明文规定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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