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总是提醒加班费被打折 为何不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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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 16:27 红网 | |||||||||
日前,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新近掌握的情况提醒广大劳动者:一些单位用“一刀切”的办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应警惕自己的加班费被这种做法“打折”。(4月30日《新京报》) 我一点也不怀疑劳动保障部门的对咱们劳动者的善意和好心。
但是,你的“提醒”并不能使用人单位胆怯,从而给我们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在我的印象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10年多的时间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提醒”我们好几次:注意!用人单位又在违法啦……譬如,4月28日的《北京娱乐信报》上有一则转自新华社的消息《劳动保障部门长假之前提醒 弹性工作不能弹掉加班费》。这就给人一种错觉:劳动保障部门不断的“提醒”你,你不“维权”,那是你自己的事。 相对于雇主而言,劳动者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普遍较差。也很少有雇主组织员工学习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劳动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保障部门的提醒有让劳动者清醒提神的功效:老板又克扣我的血汗钱了!但劳动者对企业主是无可奈何的。目前,大部分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超过八小时工作制是普遍现象,甚至一天工作十二个小时也是家常便饭。工资多少,由企业说了算。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不干,你就走人;打官司,没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那繁琐的程序让他们望而却步。因此,面对劳动保障部门的提醒,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保护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等被用人单位任意侵害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以至于温家宝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工钱。 其实,最需要“提醒”的,不是劳动者,而是企业主。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提醒他们:你的企业已经违法了。或调解仲裁、或起诉立案、或停业整顿,这是劳动者无权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到企业和职工中,加大对违反劳动法的单位与企业的处罚力度,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一个多星期前,温总理在重庆考察工作时说:“这些年,农民工是我最操心的事之一”。企业要发展,劳动者要吃饭,中国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暂时不会改变。不过,既然有劳动法,我们就不满足于劳动保障部门象发布“天气预报”似的“提醒”我们“要下雨”。我们更愿听到这样的“提醒”:某某企业侵犯了劳动者权益,被责令赔偿多少钱!那才是大快人心的消息啊!我们期待着。 (稿源:红网) (作者:陈凤庚)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