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霜:将打聋女工的日籍主管绳之以法以正视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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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 16:02 红网 | |||||||||
两名在浙江宁波一日资企业打工的女职员,因为没有到下班时间,提前脱了工作帽去吃饭,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被日本籍主管岗部打了头部,一个打工妹因为没有受伤,经过调解,得到了4500元的赔偿;另一个打工妹的耳朵被打成右耳中度感音神经性耳聋,昨天下午,宁波市公安局石碶派出所民警对此事进行了调解,虽然经过近两小时的协商,但因双方争议较大,没有达成协议。(见《现代金报》4月29日、30日)
这一事件经媒体披露引起强烈反响,人们对如何处理日籍主管殴打女工的行为十分关注。 虽然两名女工提前脱帽违反了公司规定,但也不至于遭到主管如此不由分说的殴打。我想这家日资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中,应该不会允许公司主管在此情形下打人,如果确有这样的规定,是与我国法律相抵触的,也是无效的、应该坚决予以取消。 我国法律一方面充分保护在我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在我国触犯法律的外国人同样要依法予以制裁。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笔者认为:日籍主管岗部殴打两名女工,造成其中一人右耳失聪的严重后果,有故意非法损害女工身体健康之嫌,其行为可能触犯了我国《刑法》,如果经执法机关认定,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法律面前,除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外交官以外,外国人与中国人是平等的。因此,如果岗部被认定触犯刑法和劳动法,执法机关应对其绳之以法。 报道称,现在岗部已经调离宁波,至于调到哪里尚不清楚。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有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外国人不准出境。目前岗部殴打女工事件还正在处理之中,所在公司将其调离事发地宁波是不妥的,如果以“调离”的方式让其出境,则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 在这一事件中,其中一个打工妹因为没有受伤,经过调解得到赔偿后离开该企业到另一企业打工,当记者问及她离开该企业的原因时,她说:“一是此事闹成了这个样子,不能再在这个公司呆下去了;二是感到在这家公司再做下去,抬不起头。”被打聋的女工也表示“怕见人”,可见岗部殴打女工不仅伤害了其中一名女工的身体健康,而且对两名女工精神上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特别是对她们的人格和自尊心的伤害不只是赔钱所能补偿得过来的,岗部应在该公司所有员工面前向两名被打女工公开道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到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外籍管理人员也越来越多,他们把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带到了我国,深受我国人民的欢迎,但也有一些人在企业管理中违反我国法律,特别是藐视和侵犯职工人身权利,造成对职工身心健康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我国法律绝不能容忍,对外国人在我国违法犯罪,既不能给予宽容而“网开一面”;也不能以狭隘的态度而将其“罪加一等”。 而在某些人看来,对外资企业管理人员治罪,会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这是极其片面的一种观点。实际上,依法治国才是最好的投资环境,一些外商在投资方向上更看重的是法治环境。很难想象,一个让外国人逍遥法外的国家会赢得外商的投资信任。因此,对日资企业主管岗部殴打女工事件的处理,不可偏离法律的界线。 (稿源:红网) (作者:吕霜)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