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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倡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 增加百姓安全意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2日 15:37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5月2日电 (新华社记者 田建军) 武汉市自5月1日起推行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实行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对当前屡打不绝的违法药品是一道“紧箍咒”,对广大老百姓则是一道“安全阀”,应予以大力提倡。

  按照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对流散到社会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违法药品,除了依法查处外,药监部门将根据“谁生产谁
负责,谁首营谁负责”原则强制企业召回。同时,药监部门还责令相关企业对强制召回的药品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提醒广大消费者。

  众所周知,在

汽车行业,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是国际惯例,我国也于2004年10月正式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对违法药品实行强制召回,国际上已有先例,目前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先后建立了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全面实施。

  与普通商品不同,药品、食品是涉及消费者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质量出现问题,轻则危及健康,重则致人死亡。当前,我国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活动依然猖獗,除了高额利润的驱动,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去年,全国因制售假劣药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到20人,绝大多数只是受到行政处罚。一些不法分子常常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屡打屡犯,就连一些正规的药品企业也不例外。

  实行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因要求违法者承担召回成本,且召回成本与其制售假劣药品的数量成正比,违法情节越重,处罚越高,加大了违法药品的成本惩罚。这种以成本惩罚为核心的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更抓住了违法分子的要害,具有明显的威慑力,是药品监管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

  当前,实行药品强制召回制度在个别地区才刚刚起步,尚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做法如果得到进一步总结推广,相信会成为净化药品市场的一个有效手段,使更多的消费者从中受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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