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片面理解按收入定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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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7:43 新京报 | |||||||||
日前,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出台,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怎能让收入为生命“定价”》。笔者认同社论中所表达的应当对受害人进行同等保护的理念,但对“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受害人收入确定”的提法,笔者认为,其表述和理解存在偏差。 首先,这种提法有以偏概全之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很多方面,如医疗费
其实,有关新闻报道只是举了一个误工费的例子,“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而误工费按受害人收入认定,并不意味着其他损失也遵循同样标准。而且,这一做法并无新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计算方式,与之并无实质差别。 据悉,新标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的。那么,诸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当会参照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而不会仅凭“受害人收入”认定。事实上,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须依据上一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各省或直辖市统计部门每年都会公布新的数据,但却不能由此曲解为又出台了新的赔偿计算方式。 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新闻报道还是评论,都应当尽量准确地理解和评析法律条文。 □墨帅(北京律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