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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正在被打造成反腐利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07:19 每日经济新闻

  邓聿文

  据报道,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涵盖了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制度,反洗钱国际合作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特别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反洗钱法草案把公职人员的有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其所蕴涵的反腐意味相当明显。近年来,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两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互为依存”特征:洗钱保护腐败,腐败推动洗钱犯罪的蔓延。很多腐败分子为掩饰其通过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获取的收益,往往通过各种洗钱活动给自己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所以,如何防止公职人员洗白黑钱,应该成为正在制定的反洗钱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使

反洗钱法成为打击腐败犯罪的有力工具,首先要拓宽洗钱的上游犯罪面。目前,上游犯罪规定过窄,构成洗钱的上游犯罪主要包括四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远远涵盖不了当今日益复杂的洗钱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反洗钱法草案在此基础上将上游犯罪面拓宽至六种,即增加腐败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两种,其犯罪所得及收益将作为洗钱的上游“黑钱”一并受到反洗钱法的严厉打击。这虽说还不够全面,但大致将目前洗钱的几种上游犯罪形式囊括了进去,特别是将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法律上明确为打击的对象,应能起到抑制公职人员腐败的作用。

  其次,反洗钱要着力避免金融等领域有关规定形同虚设情况的出现。反洗钱法之所以可以从源头上控制贪污腐败等洗钱行为,关键在于它能够通过采取一系列的预防监控措施,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和可疑交易记录报告制度等的严格实施,以及义务主体(指金融机构和特定行业的非金融机构)内部的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制度。但现在的问题是,很多规定徒有形式,但并没有真正执行。比如存款实名制,虽然已提出几年了,但并没有真正实行;再如大额现金管理办法也是徒有其名,在美国提现1万美元以上需要报告现金用途并接受严格审查,而在我国提出几百万上千万现金携逃到外国去可能也没人查。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将会使法律的作用消弭于无形。

  反洗钱涉及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众多机构,需要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在法律上又涉及众多的部门法,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与既有的刑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

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发生交叉,甚至出现冲突。在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之外,更需在立法上实现无缝链接,制定与反洗钱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金融法规与实施细则,以期各相关法律能得以协调一致地适用,形成一个以专门的反洗钱法为基础核心的多方面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跨境划拨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外逃贪官有4000多名,卷走的资金约在500亿美元左右。所以,在反洗钱中,须加强和参与国际合作。通过制定双边互助和多边协定,特别是利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来打击贪官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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