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黑车的权力边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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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11:42 新浪财经 | |||||||||
李寿双/文 北京《法制晚报》报道,按照北京市发布的《依法查处取缔无照营运行为的通告》,凡是在“狂飙行动”期间查获的黑车一律处以“极刑”,即不论车型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进行罚款。在严查期间,若第二次被查,除被罚款外,车辆还一并没收。
经过搜索,在网上没有找到这个通告,不知道50万这个吓人的数字是否准确。罚款的数字各地不一,比如依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运,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查处非法经营的“鼻祖”文件,即国务院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50万”可能就是北京市执法措施的出处了。如果说我们可以勉强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看作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那么北京市的规定也的确有依据。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但不论车型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进行罚款,就没有道理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的,扣留其车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三轮车难道也要罚50万吗? 此外,很多地方处理黑车的时候,不约而同地规定了“没收”措施,但《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里面根本没有没收非违法所得这一项: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黑车”如果是个人合法财产,执法机关就无权没收,如果硬要没收,就构成了征收。根据《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依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 “没收黑车”的措施,在不知不觉中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成为“黑车”战役中矛盾的焦点。 实际上,这也体现了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边界的模糊,政府普遍没有树立其私权的概念,没有认识到公民合法财产的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梁慧星先生在全国政协社科组讨论会上颇为动情地指出,“摆摊设点影响交通,老百姓也反感,你把他赶走就行了,至多罚点款也就罢了,怎么能够毁坏他的商品和工具?!整顿交通秩序,抓住开‘黑出租’、‘黑摩的’的,教训他,处罚他,例如罚点款,也都说得过去,你怎么能够没收他的车,甚至毁坏他的车?开黑车拉客的,不是农民就是下岗工人,你几时看见白领、大腕开出租车?他赖以谋生和养家活口的汽车和摩托车,可是他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段话被人民网引为一语惊人的“奇谈”。私权神圣的私法基本准则竟然沦为奇谈,可见我国私权观念之淡薄。 我国之所以长期建立不起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公权力笼罩一切,在私人财产权无法摆脱公权力的任意干预的情况下,实际上就无所谓私权的存在。私人财产就不得不依附于变动不居的公权力,使得人们缺乏产权的保障,缺乏对未来的预期,缺乏规划和长远打算的动力,经济发展缺乏根本的后劲和动力。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