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律对个人用假不作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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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14: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广交会上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中国一些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遭抢注事件屡屡发生,中国出口商品商标被抢注的有2000多起,造成每年约10亿元人民币的无形资产流失。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已有250多个商标被澳大利亚厂商抢注,200多个商标被日本厂商抢注,50多个商标被印度厂商抢注,还有欧盟、拉美以及东南亚一些厂商也在抢注中国知名商标。 “中国进入WTO已五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的大背景下,保
日前,上海一旅行团赴法旅游时,一游客携带一个假冒的阿迪达斯背包被法国海关没收。据称,根据法国《龙格法》,游客一旦被查到携带假冒名牌产品出入境,有可能面临单件500欧元、10件以上30万欧元的高额罚款。 这一消息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欧洲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大,值得尊敬和遵守”,有人认为是“小题大做”,也有人认为此举有“歧视之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表示,法国、意大利购买和使用冒牌货的处罚,不是特定指向中国人的。他认为,这种从买方下手堵塞和切断非法交易,扩大义务人范围的做法,是法制进步和文明的表现,也是值得各国效法的。 不少人担忧,如果消费者不小心买到假货,却因此在国外受罚,岂不是遭受了双重损失?对此问题,广州市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黎炽森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假冒商标权行为的制裁对象仅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而不包括用假者。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对于不知情的个人用假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 黎庭长表示,自用假名牌很难被认定为侵权,因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很难证明其是“明知”。在不能拿出“明知是假”的确证时,应推定为“不知”,也就不应处罚。“据我所知,我国司法、执法部门都未曾对纯属‘自用’的个人用假买假行为作过处罚。”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