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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对个人用假不作制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14: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交会上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中国一些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遭抢注事件屡屡发生,中国出口商品商标被抢注的有2000多起,造成每年约10亿元人民币的无形资产流失。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已有250多个商标被澳大利亚厂商抢注,200多个商标被日本厂商抢注,50多个商标被印度厂商抢注,还有欧盟、拉美以及东南亚一些厂商也在抢注中国知名商标。

  “中国进入WTO已五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的大背景下,保
护知识产权已不仅是迫于外部压力下的表态,更是基于自身的‘内生需求’”,一位研究人士指出。

  日前,上海一旅行团赴法旅游时,一游客携带一个假冒的

阿迪达斯背包被法国海关没收。据称,根据法国《龙格法》,游客一旦被查到携带假冒名牌产品出入境,有可能面临单件500欧元、10件以上30万欧元的高额罚款。

  这一消息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欧洲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大,值得尊敬和遵守”,有人认为是“小题大做”,也有人认为此举有“歧视之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表示,法国、意大利购买和使用冒牌货的处罚,不是特定指向中国人的。他认为,这种从买方下手堵塞和切断非法交易,扩大义务人范围的做法,是法制进步和文明的表现,也是值得各国效法的。

  不少人担忧,如果消费者不小心买到假货,却因此在国外受罚,岂不是遭受了双重损失?对此问题,广州市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黎炽森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假冒

商标权行为的制裁对象仅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而不包括用假者。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对于不知情的个人用假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

  黎庭长表示,自用假名牌很难被认定为侵权,因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很难证明其是“明知”。在不能拿出“明知是假”的确证时,应推定为“不知”,也就不应处罚。“据我所知,我国司法、执法部门都未曾对纯属‘自用’的个人用假买假行为作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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