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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事事都归因于户籍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07:23 南方都市报

  胡星斗教授日前指出,农民“同命不同价”问题出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上。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当前的户籍制度确实是造成我国城乡不平等的制度根源,但将“同命不同价”问题简单地归因于户籍制度却未必准确。首先,我们必须弄清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按照专家的解释,根据人均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年限确定赔偿数额,是民事赔偿中的通
行做法。而在我国,“人均收入”标准有两个,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因此认为司法机关根据相应的“身份”,即“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对号入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推论下去,我们完全可以说,造成“同命不同价”的最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户籍和身份,而在于户籍和身份背后的实际收入差距。实际收入水平不同,决定了消费水平也不同,因此也就难以实现“同命同价”。

  不合理的城乡户籍制度是值得反思和进行改革的,但近来也出现了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那就是将一些社会的不平等,特别是涉及到农民待遇的不平等动辄归因于户籍制度。这种简单归因的结果,往往掩盖问题的真正原因,影响问题的及时解决。道理很简单,将“同命不同价”归因于户籍制度,实际上意味着告诉公众,“同命同价”只有等到户籍制度彻底得到改革时才能实现——那是何等的漫长啊?!在笔者看来,只要制定政策者切实转变观念,“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就能立即得到妥善解决,不需等到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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