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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书记为浙江民资正名的意义所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00:26 中国经济周刊

  “资本跨区域流动其实是一种能够实现双赢的举动。广大浙商在‘跳出浙江、发展浙江’中,不仅为国家统筹区域发展以及所在地经济作出了贡献,而且延伸了浙江的产业链,推动了浙江产业的梯度转移,促进了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语自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2006年第15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文章《为浙江民间资本辩护》)

  不知始于何时,凡是某种商业行为被冠之以“炒”的名义,无一例外便成了众矢之
的,就这样,“温州炒某团”也便成了流行语和贬义词。我无法确认,当以温州商人为代表的浙商在进行跨区域投资时因为烙有“温州炒‘某’团”的印记遭遇到多少额外的阻力,但假借这些符号指责浙江民间资本对全国资源进行掠夺和剥削则是事实。对此,浙江商人已经义正词严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决不接受舆论强加给他们的这一恶名。

  浙商的表态异常坚决,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当下形成的这种舆论环境事实上已经直接损害到了他们的商业利益,他们有理由发出自己的抗议之声。而我则由此洞察到了另一层更具潜在威胁的意味,即上述指责将会直接危及正在建设中的商品经济秩序和蓬勃发展的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为什么这么说?这得从“炒”字说起,词典上解释是一种烹调方法,现指炒作,意谓商家将某一商业行为人为地予以拔高宣传进行促销,但考之浙商在外地的商业行为并不能作如是观。就以“温州炒煤团”为例,山西中小矿山井巷联合会秘书长许方楷说,煤矿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县乡政府具体掌管,温州商人只有承包权、经营权和生产权,连销售权都没有,试想,连销售权都没有的商人又怎么能炒作商品呢?因此许方楷敢说:“温州人不是‘炒煤团’”。所谓“炒”,实质是一种投资行为。

  将一种正常的商业投资斥为“炒”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源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排他行为,是一种对资本本性缺少正确认识的“左倾”认识,也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试图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糊涂行为。资本的本性决定了其有逐利和扩张的冲动,温州高度发达的民间资本当其在本地找不到更好的发展空间时,自然就要向外寻找投资空间,以求资本的不断增值,这是

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

  浙江经贸委先进制造业基地办公室主任凌云说得好:“归根结底,民间资本的流动都是出于市场的规律、市场的需求和资本逐利的冲动”。只要这种逐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内,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且有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我们就无权指责其是一种恶的资本。事实证明,这些年浙江经济的繁荣得益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谁又能否认日益壮大的浙江民营资本在对外扩张中就不能助推各地区经济的向前发展?

  中共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列举浙江民营企业对浙江经济和全国经济所作的巨大贡献时,特别强调,浙商的投资遍及国内,自“九五”以来,总投资已经超过7千亿元,这还不包括大量民营企业家给各地区带去的现代理念、先进技术及先进的管理方式,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带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正如凌云所说:“一个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所形成的先发优势,的确有可能使这一地区在不知不觉中扮演起‘征服者’的形象,并且会受到‘为富不仁’一类的指责。但是,一个经济上成功的地区必然带动其所在的整个经济体的财富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地区与地区的发展是这样,国与国的发展也是这样,这是一条为历史证明了的颠扑不破的发展规律,也是当今世界潮流的发展方向。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基于此,邓小平一贯强调要实行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真正的社会主义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不是狭隘的地域性的而是与整个世界的发展相联系的,我们切不可因为民间资本在对外投资中的某些不理性行为,就冠之以某种名义,贴标签,戴帽子,这只会起到阻止民营经济发展的步伐,有碍于建立新的商品经济秩序,不利于中央制定的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实现西部开发、

中部崛起的大政方针的稳步推进。这就是省委书记为浙江民资正名的意义所在。 绍兴 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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