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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银行:新农村建设的又一助推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 09:21 中国经营报

  作者:陈昌盛 来源:中国经营报

  开思视点

  历史经验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推进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必由之路。而现阶段,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总体状况决定了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实质是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离
开了土地。

  农村家庭主要劳动力进城务工,特别是夫妇双双外出打工的,便产生了土地经营权转让的需求(经营权供给方)。与此同时,随着农业产业化的逐步推进,规模经济使一部分有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和农民企业家对土地产生了新的需求(经营权需求方)。按理,既有需求又有供给,应该能自发产生一个有效的市场。然而,事实上除了零星的农户邻里之间的土地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外,这个市场并没有真正形成。原因何在?

  不少人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认为“集体所有、家庭分散经营,而且长期不变”的土地政策,使得农民没有真正意义的产权,缺乏市场交易的法理基础,从而阻碍了有效市场的形成。故而,赋予农户土地所有权,允许土地自由流转成为这些人的主要政策主张。

  但更多的人则认为,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利益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土地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社会保障作用,这是农民生活的最后保障,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所以,土地私有化的政策不适应我国现实,维持当前土地政策的稳定性仍为上策。

  那么,到底有没有既可解决以上问题,又不损害国家发展的根本之策呢?要做到这一点,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在不改变现有土地产权界定的前提下,实现农民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和优化配置。也许“土地银行”就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第三条道路。

  土地银行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在世界上被很多政府作为土地开发利用的一种有效工具而长期存在。其基本运作模式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土地所有者在自愿或服从国家总体安排的前提下,将自有土地卖或租给(存入)土地银行。土地银行将购入的这些土地进行打包、重新规划或适度开发,并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增值情况再将土地卖或租给(贷出)土地需求者。

  一般认为,土地银行成功运作的两个基本前提是:政府信用(政策性)和土地私有。而我国并不具备第二个条件,所以这种机制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但是,这可能被欧洲重在城市开发的土地银行桎梏了思路。其实土地私有并非土地银行运营的必要条件,土地的稳定经营权本身就可以成为其“存、贷”的基础。土地银行不仅可以视为土地交易中心,更可以作为一种经营权租赁中心存在。

  例如,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的土地定期“存入”国家设立的土地银行。土地银行将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确定一个“存款”利息,定期向农户支付;同时土地银行将农户存入的土地进行适当打包、整合甚至部分改造,在维持基本农业用途不变的情况下,贷给其他土地需求者(如农业企业、大种植户等),并收取相应的“贷款”利息。这既保证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又推动了土地的适当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在实现土地资源的跨时空配置的同时,为农户提供稳定的现金流,解决了农户的后顾之忧。

  当然,土地银行运营还必须解决两大难题:一是资产负债匹配问题;二是资金来源问题。第一个问题的实质是保证农户在合同期满后“取出”土地的权力,并防止农户“挤兑”土地。由于土地不像货币具有同质性,所以需要土地银行在相对有限的空间范围内,保留一定灵活调整和补偿的余地。第二个问题的解决除了政府直接注资、提供政府贷款、提供税收优惠外,可以考虑赋予土地银行负责农村土地征用与转让、提供农业信贷等业务。这方面可以充分借鉴菲律宾土地银行的经验。

  总之,对土地银行的定位,不要被所有权问题所限制,它既可以是农业土地租赁中心、也可以是农村土地(征用、转让)合理开发中心,更可以视为农村金融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又一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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