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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 改革户籍制度是治本之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 10:41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最近,随着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以公民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关于取消“同命不同价”的呼声越来越强烈。4月15日,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举行“‘同命不同价’与农民的平等权——直面户籍制度下的歧视研讨会”,与会的宪法学者、经济学家和律师呼吁,从改革城乡二元
户籍制度入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轩说,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也不管死亡人所在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它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近几年,煤矿事故的死难矿工由政府决定每人赔偿至少20万元,其中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空难中遇难乘客的赔偿过程中也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根据人均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年限确定赔偿数额,是民事赔偿中的通行做法。我国的“人均收入”标准有两个,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而赔偿上的“两个标准”正是依托人均收入上的“两个标准”而存在的。换句话说,司法机关根据相应的“身份”,即“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对号入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如果实行“同命同价”,就会面临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一个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该如何计算呢?即使有一个折中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作出的赔偿,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

  因此胡星斗认为,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为什么会形成这种悖论呢?问题就出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上。是这种二元结构给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个“两难选择”:左也不公平,右也不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他认为,不公平的根源并不是户籍制度,而是户籍制度后面其他管理制度的不公平。虽户籍制度已在逐步改革,但在户籍制度后面的劳动、人事、教育、社会福利、司法等计划经济时期产生并遗留下来的社会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它们所形成的分配资源与获取利益的各种不平等照样支配着社会的运转,因此改革户籍制度还是要着眼于大户籍改革,关键就是要改革户籍制度背后这些二元制的医疗、教育、财政、金融、司法制度,最好实现一元化,统一户籍可能就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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