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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兴全:数据体面矛盾尖锐 物业税应是治乱良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 21:52 新浪财经

  孙兴全

  据新京报4月18日报道,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17日下午在“中国财富论坛”上称:我国早晚一定要征物业税,普通老百姓合理住房的物业税可象征性的征收,超过必要限度,浪费了社会资源的人,就需要多付出代价。他还说,物业税有利于保护普通老百姓生活必需的住房消费,还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和节约资源的功能。笔者认为,一系列住房调控政策
作用不明显,房价越走越高,以宝贵的土地资源为基础的住房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少数囤房、炒房、奢侈性消费者手中,被大量闲置,很多急需住房的人被高价逐出市场,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很多,经济风险因此而累积,社会矛盾也因此而显现,在这种局面下,利用物业税这样的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应排除利益集团的干扰,当断则断,宜早不宜迟,否则风险越来越大,矛盾越积越多。

  从数据上看,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住房存量并不低。一方面,目前,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6平方米,全国空置房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曾任国务院住房改革研究小组成员和世行顾问的王育琨说,经济高度发达的日本人均居住面积仅为15.8平方米,在上个世纪80年代,邓小平说过,希望到2000年时中国人均居住面积能达到8平米,现实已经大大超越了他的设想(见

经济观察报4月17日)。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住房私有化率也较高,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去年8月撰文称,目前美国住房私有率为68%,英国为67%,德国为42%,而我国为76%。

  可是住房问题上,普通居民负担还是很沉重,无房缺房户仍不少,矛盾还是很尖锐,这是为什么?重要原因之一,没有有效手段抑制开发商、投机者囤积居奇和富人无度的消费,也没有较好地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超越自己支付能力而贪大求奢的超前性住房消费也大量存在,银行信贷和一些地方政府实际上还起到了鼓励这些行为作用。这样,不合理的需求大增,

房价飞涨,将真正需要住房的人排斥出局,住房向少数人手中过度集中,造成宏观上数据很体面,而很多人住房又不足的后果。所以,出台物业税,加大多占房源者的持房成本,能够抑制囤积住房、炒房和过度消费行为,同时让这些人更多地吐出多占的存量房源,增加有效供给,也有利于引导普通消费者量力而行,理性消费。这对房价回归价值,化解市场风险和社会矛盾,应该是管用的一招。

  直观地看,很多人可能觉得只要房价降下来,买得起房就好。但是,理性地思考,我们发现问题没有这么简单。一方面,如果没有办法抑制国人对房产十分强烈占有欲望、投机炒作之风、购买力越来越强的富人无度占有,加之地方政府托市,开发商结成牢固垄断同盟操纵市场,让房价理性起来愿望恐怕落空。另一方面,需求还在的情况下,房价即使降下来也不是好事,它会刺激人们更多地抢购,加剧资源的浪费和人地关系的紧张程度,而且富人的“收藏”欲会更加膨胀,中低收入群体也买不过他们;如果供求关系没变,而价格被市场之外的手段压低,则问题更严重,低于均衡价格的住房卖给谁?那只能重回计划经济的配给制,牺牲市场效率,黑市交易盛行,给管计划指标的人上下其手进行寻租腐败提供机会,普通群众未必能从中受益。所以,解决住房问题上的诸多矛盾,一要调控价格,二要抑制不当需求双管齐下,而物业税这类经济手段无疑与这样的目标是相容的。

  出台物业税的呼声持续了多年,但阻力重重,至今还不知猴年马月才能落实。从利益关系上看,真正的阻力来源于害怕物业税的出台而降低不合理需求,无法炒作房价谋得暴利的利益群体,也来源占有住房过多的富人群体和贪大的非理性消费者。至于合理消费者,物业税税制设计上应该考虑其负担能力,正如陈淮所说,可以实行0税率,更何况,它还有利于房价更为理性,普通购房者最终负担还可能减轻。

  很多反对物业税的人提出一些误导公众的歪理。一是故意不提物业税税制设计上区别对待的政策,鼓吹物业税加重了居民负担,使公众产生误解而对物业税心存反感。实际上,它只是加重囤房炒房者的负担,加重奢侈消费、多占资源者的负担。二是混淆不同税种的功能,说物业税最终会使房价上升。实际上导致房价上升税种,是指一些可转嫁的流转税,在需求过旺时,这些税种很容易通过涨价转嫁给下家。而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谁持有谁负担,是不可通过加价转嫁给他人的,相反还会使过多占有的房产成为烫手山芋,捂在手中白白支付代价。清理流转环节的可转嫁税负,出台不可转嫁的物业税,根本不可能推动房价上升。三是给物业税设置一些前提条件,如《物权法》制定并实施后才可行等。事实上,《物权法》当然有助于私产的保护,但是,现行法律也是保护私人产权房的,现在推出物业税并无法律障碍。四是认为中国住房中的土地最多只有70年使用权,居民不拥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实行物业税,这也似是而非。物业税征税的依据是房产的市场价格,市场定价机制从理论上讲已经考虑了土地只有使用权的这一情况,不是按照土地私有时的资产价格作为征税依据。比如说,目前这种情况下,房子的市价是50万,如果土地私有化了,房子就值100万,物业税目前是按市价50万而不是100万来征税的,这还是对实际占有的资产量来征税,与物业税的原理本无本质冲突。

  面对

房地产的种种问题,也面对着有影响的利益集团的抵触,笔者希望决策者有权衡利弊的智慧,也有排除干扰的勇气,尽快通过合法程序出台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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