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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势在必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10:24 《财经》杂志

  2006年第8期“财经观察”: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势在必然

  胡舒立/文 《财经》杂志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时代应当结束了

  经过千呼万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可能于年内出台的消息传出,成为近日来最令人振奋的一桩大事。

  政府信息公开的道理和意义为人所熟知。“主权在民”,现代民主政府理应是信息开放的透明政府,民众对政府行为及其握有的信息享有知情权。以业界的眼光而论,在明确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以后,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正是必要的制度保障之一。此外还应当看到,政府行为的透明不应仅是一种追求或倡导,而必须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规范,形成强制力。恰如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具备强制性;政府信息公开一旦法治化,则披露信息成为法律规定的政府义务。

  或正因此,实现信息公开法治化非常艰难。中国社会科学院以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始于1999年;接受国务院信息办委托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是在2002年5月。然而,虽然试图通过的仅为“条例”非“法律”,仍然困难重重,连续两年仅处于二类立法计划的地位;直到今年,才进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成为必须在年度内完成起草任务提起审议之法规。中央书记处书记何勇日前在政务公开会议提出,“今年要加紧工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早出台”,中央高层推动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决心更为明确。

  人们现在还无法知晓草案已基本完成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哪些具体内容。以专家们的介绍,综合世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知其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对于中国会是全新的:

  ——信息公开,包括了政府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主动公开由政府依其职权进行,属于政府的责任;被动公开则首先由公民进行申请,任何公民和法人都有权利要求行政机构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把有关信息向特定人公开。这意味着信息公开法规付诸实施之后,掌握信息的政府部门将没有理由拒绝公民查询信息的要求;积极且免费提供后者要求的信息,成为官员的责任和义务。

  ——公众过往在试图了解政府信息遭拒时, 还有个常见借口是“保密”。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创立,明确了公开原则,而不公开将成为例外。在法律明确列举哪些事项不能公开之后,其余多数事项均在公开之列,即“豁免例外制度”。这意味着,以“保密”为遁辞的时代必须终结,而如今视为当然的“公开”在内涵上发生了变化——失误、腐败、低效等被认为“负面”的政府信息,与高效、业绩、荣誉等“正面”的政府信息具有同样的地位,均属被公开之列,公开与透明成了更高的法律原则。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被拒,可以求助于救济制度。这成了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制度安排。公民启动救济程序有两种选择,可先走行政救济之路,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复议;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行政诉讼保障权益。很显然,救济制度本身,就是政府履行披露义务的压力。

  无需详究便可想知,这些全新的制度一旦成为政府部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将带来何等的震撼力。法规实施之初的种种艰难仍可以想知,特别是立法者目前仅将信息公开以法规形式推出,表示其法律位阶逊于法律,约束范围仅限于政府机构,实践中冲击也会大大减弱。但我们还是对行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寄予厚望。回过头来看,中国从2003年SARS之灾以后强化传染病公开制度,到2004年为动物疫病信息解密,直至去年9月正式宣布自然灾害死亡人物及有关资料解密,每一步前进其实都在与过去诀别却并无迟疑,可见在市场成长和国家开放的新时期,中国人走向现代社会的步伐不会停止。

  经过并不短的酝酿,包括公众意识的觉醒、政务公开的实践,以及地方和行业有关信息公开法规的大量准备,全局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年内出台已势不可挡。当然,一个好的制度需要一个好的制度生态。在宪政架构并不完善、行政权独大的局面未有根本改变、媒体监督仍有待获得保障与发扬的情况下,期待信息公开制度立刻发生戏剧性作用并不现实。但是,从数千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传统,到数十年的“保密再保密”训练,转变为今天在法律轨道上主动寻求政府行为的透明和公开,中国人也不会轻易放弃已到手的机会。若干年后回首,人们会看到,今天正是中国历史的又一个新起点。-

  (本文刊于06年4月17日出版的《财经》2006年第8期)

  2006年第8期“财经速览”栏目

  2006年第8期“财经双周”栏目

  他信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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