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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业安:大型国企 改善公司治理比卖股权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 19:07 财经时报

  对于好的大型国企,着眼点应该构造公司治理中的平衡机制,而不是把股权一卖拉倒。对高管人员不仅需要控制,也需要给其足够的激励,要合理搭配长期和短期激励,对现存的少数大型国企来说,改善公司治理要比卖股权好

  □ 周业安

  国有经济重组已经成为当下的一种风潮,这次重组的对象和早先时候不同,以前针对中小国企的改革,大多选择退出方式。现在的改革对象是大型国企,这些企业要么是中央直属,要么就是地方的顶梁柱。

  信息披露保证透明度

  由于其特殊身份,如何进一步改革就引起了很大关注和争议。除了烟草行业等特殊行业外,这些大型国企基本上都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或者其主体部分已经上市。如今的改革风潮因上市公司全流通改革所引发。

  股改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巨大。这些大型国企一般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并且很多属于资源型企业,具有明显的垄断实力,能够保证其现金流的稳定性。按道理,这是一棵摇钱树啊,似乎不应该急着出手。股改提供了短期套利的机会。

  就像我在前两期刊登在《财经时报》的文章中一再论及,MBO的限制促使企业高管和地方政府共谋,利用外资并购来曲线获利。显然,即使某个企业是摇钱树,谁也不能保证其总能摇出钱来,地方政府官员所考虑的,不过是其任期内的事,趁这些国企长得漂亮,及早嫁出去,得到一笔不菲的嫁妆,可谓名利双收。高管也不会吃亏。

  看看现在运行的一些案例,高管强烈反对可能危及公司品牌和领导团队的接管者,最后选定的接管者基本上不涉及技术的注入,而仅仅是一个外资的名义和外资给出的所谓溢价。

  从理论上说,如果限定控制幅度,合理设计控制机制,那么一定数量的国企未必就是低效率的。国企的低效率是因为国企太多,监督链条太长,监督网络太复杂,对监督者的监督缺位,等等,导致了内部人控制下的高代理成本。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国企已经剩下不多,对这些国企是否一定进行所有权的改革,我表示疑问。

  勿庸置疑,只要所有权和控制分离,行使控制权的内部人就会激励不足,也就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牟取私利。除非对内部人进行一个完全的监督。公司上市有一个好处,就是通过信息披露来保证透明度,这样可以发挥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只监督不激励不利于企业发展

  但我们在谴责高代理成本的时候,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只监督不激励不利于企业发展。道理在于,企业的发展不仅依赖要素的投入和生产率水平,而且还依赖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私人信息。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长期的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行业和企业专有的知识和经验,对行业的发展态势和未来前景具有一定的看法,这些看法有助于公司做出正确的战略决策。

  企业所面对的环境是不确定的,企业的决策总是风险决策,在这种情况下,专有知识就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化。这就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如果国企的改革就是围绕监督展开,那么即使在一个董事会中引入大多数外部董事,也无济于事。因为外部董事缺乏企业专有知识,其决策时仍然依赖内部人提供的信息。如果外部董事对企业发展干预太多,反而成了外行领导内行,不仅抑制了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人力资本投资,而且还损害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即使在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公司治理相对规范的地方,也免不了需要权衡以下问题:是强化外部董事的权力,从而降低内部人的代理成本;还是授权内部人,发挥其专有知识的生产力?

  公司治理是一个平衡的艺术,很多国外的学者已经发现,在一定条件下,内部人控制是有效率的,并且作为公司决策层的董事会应该采取一种“友好”模式,即除了监督,还要交流。

  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完全对抗不是出路。这就回到国企的问题上。国企现在改革的舆论环境是一边倒,把高管塑造成一个对立面,实际上不利于关于公司治理改进的争论。现有观点隐含的假定是,国企高管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无关,这种假定可能适用于一些国企,但未必适用于其它的国企。比如海尔之类的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高管人员的专有知识的作用已经非常明显。

  那么,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公司治理中获得一个好的平衡?所有权改革是一种好的办法,但我已经说过,在限制MBO的前提下,高管和地方政府合谋转向外资并购的套利方式,这种方式对我国今后的长期增长未必有利。

  构造公司治理中的平衡机制

  我个人主张,对这些好的国企,着眼点应该构造公司治理中的平衡机制,而不是把股权一卖拉倒。现有的国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是非常不完善的,即使如宝钢也是如此。这些问题关键在于,高管报酬和企业绩效脱节,和行业、地区等客观因素关系较大;公司董事会独立性没有切实保障,董事报酬支付缺乏合理设计等。

  如果我们承认在好的国企里,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特定作用是存在的,那么一项租金补偿的激励政策就必须实施,这样才能够既发挥其专有知识的生产力,又鼓励其继续在这方面投资。而租金补偿的激励政策较好的体现就是股权激励,包括既定

股票支付和股票期权激励。同时,强化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不是派出一个独立监事或者增加几个外部董事就能解决。

  研究表明,只有当外部董事能够控制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审计委员会的时候,才谈得上有效监督。这样,外部董事代表国有股东实施监督,而高管作为内部人获得决策权威,实施经营管理,同时通过股权激励来获得动力,相互之间处于一个平衡状态,这正是现在很多成功的大公司探索的一种模式。

  当然,很多人又会扔砖头,如何保证外部董事有激励?如何保证其不和内部人合谋?如何保证内部人不利用股权激励套利?如此等等。我只能说,两害相较取其轻。

  没有完美的制度,更没有完美的公平。对高管人员来说,有激励比没有激励要好,给其足够的激励要比平均主义支付好,合理搭配长期和短期激励要比否定其长期激励要好;对现存的少数大型国企来说,改善公司治理要比卖股权好。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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