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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食品安全警告为何总是先国外后国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10:24 红网

  美国疾病防治中心(CDC)以及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于10日联合发布警告,告诫医生和佩戴软性隐形眼镜的患者,感染镰胞菌角膜炎的病例越来越多,这种感染能导致患者永久性失明。受其影响,北京博士伦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紧急磋商、沟通后决定,美国产进口润明水凝护理液在国内暂停销售。 (《新京报》4月13日)

  从“苏丹红”风声鹤唳“强生”胆战心惊果冻扼杀幼小生命,再到PVC保鲜膜含致癌物质。一个接着一个,有毒食品层出不穷。近年来,事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公众都会发现一个共性——总是国外相关机构发出警告后,国内的监督管部门才开始行动起来。一连串的事件让人产生疑问,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警告为何总比国外慢半拍?

  首先,信息披露体制阻碍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从国外来讲,一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收集到可靠信息后立即发布相关警告或指令。而在国内,在监管部门收集到安全问题信息后,都必须上报上级主管

卫生部门,然后再通过上级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严格审批,在最大程度地保证消费者利益和国内市场各方面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卫生部才发布相关的产品安全警告或提醒。试想,在如此众多环节下,我们不难理解,为何安全警告总是姗姗来迟。

  其次,检测标准严重滞后。在很多情况下,国家质检部门不是不想向公众及时发出安全警告,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说,我国1996年出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其中规定禁止将“苏丹红一号”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但10年后的今天,质检部门称,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有关“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再说高露洁牙膏,国家由于没有“三氯生”尚无安全和检验标准,只能任商家信口开河。正是由于中国的检测标准滞后,这些洋品牌常常在出现安全问题后,总是表现得傲慢无礼。

  第三,法律不能及时跟进。比如在药品安全方面,我国1984年才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纳入法律层面。时隔20年后,2004年3月颁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但由于缺少相配套法规,此项工作进展缓慢。尽管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健全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但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仅仅处于初级阶段,相比之下,我国的药品反应监测报告系统比国外发达国家落后近20年。

  说到底,类似频频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考验着一个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和智慧。安全警告为何总是先国外后国内,无疑给我们提了个醒:国内安全检测标准的缺失如何尽早弥补?信息披露机制如何畅通无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体系法律的构建如何更科学、更完善?类似问题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稿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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