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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风险不能成为免责借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09:44 法制日报

  赵立新

  深圳出台促进改革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改革失败可以免责。同时,在其相应条款中也附有“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见4月3日《法制日报》三版)。

  照上述规定理解,失误行为如果构成了刑法中的渎职罪,自然应按着刑法处理;行为人身份如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然应按照公务员法和中央有关“问责制”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接受行政处分;失误行为如果给第三者或者公众造成损害,受害方也完全可以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起诉行为人,行为人也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如此说来,深圳推出的这一免责条款的现实意义又有多大呢?恐怕是象征意义大于现实意义,这是从理论层面而言的。从现实层面而言,设立这一免责条款的初衷自然是可以理解的,鼓励和倡导改革创新的大方向没有错,却不应以“法律的变通”作为交易的代价。改革当然存在着风险,但风险不应作为这种“变通”的借口。广而言之,风险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谁也不能否认,医生从事的是高风险职业,律师也是这样,而刑法第335条的“医疗事故罪”和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就是为这两类人专设的。法律行为本身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而对于有风险的事务,规避风险和予以谨慎地注意正是行为人的义务之一。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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