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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办公大楼出租6年倒赔20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8:0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胡印斌)4月7日,张家口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致函张家口市中院,就一起公房租赁合同纠纷案提出意见,称“双方签订的营业用房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显失公平,损害了企业国有资产利益。”此前,张家口市中院已经认定该案为错案,并于2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撤消原判决,另行组织合议厅再审。

  争议双方是国企张家口市物资贸易中心与个体经营者闫子。1998年6月,经营状况不
佳的物资贸易中心将一幢四层办公大楼租赁给个体经营者闫子,用于经营住宿和餐饮。当时,合同约定租期6年,年租金17万元。2004年6月10日,合同期满,物资贸易中心欲收回大楼,但闫子却要求物资贸易中心购买其6年来陆续投入的装修和设备费用,并开出289万元的经济补偿清单。这就意味着,物资贸易中心不仅拿不回出租房屋6年所得80余万元的收入,还需要补偿闫子200多万元。

  物资贸易中心拒绝了闫子的要求,闫子于2004年6月17日将物资贸易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物资贸易中心给付其设备款122万元,

装修改造费100万元,合计222万元。

  诉讼期间,闫子坚持要求对其经营期间所购置设备和进行的改造装修进行评估和补偿。而物资贸易中心对此表示难以认同。法院支持了闫子的评估要求。经过一年多的评估审理,2005年10月13日,市中院判令物资贸易中心给付闫子设备折旧款5.8万多元,装修改造改建款125万多元,等等。根据一审判决,物资贸易中心应支出193万元,加上本应收回的80余万元租赁费和20多万元的设备款,中心总计将损失国有资产296万多元。

  这样的结果令物资贸易中心干部职工异常不解:企业经营困难才出租办公房屋,本想用这点租金为职工缴纳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和失业保险等,结果企业非但拿不到一分租金,还要支出巨额补偿金。该中心一名职工一语点破:对方其实也知道物资贸易中心并无经济补偿能力,其真实目的就是想长期无偿占用贸易中心的大楼、占有国有资产罢了。

  经多方努力,2006年初,张家口市中院领导调阅了案卷,作出了撤消原判决的民事裁定。张市人大、张市检察院也开始关注这一事件。市国资委专门发函指出此案涉及物资贸易中心近300万元资产的流失,直接影响到该企业改制资金的落实,关系到企业100多名职工身份无法转换。

  目前,物资贸易中心为维护国有资产不为个人非法侵占,已于2006年3月27日向市中院提起反诉,要求被告立即腾退违约所占的房屋及设备,并支付使用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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