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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对行政手段调节房价期望过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7:16 中国青年报

  邓聿文

  建设部住宅产业司司长沈建忠在4月8日举行的中国房地产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房地产形势报告会上表示,当前宏观调控对房地产结构性矛盾的影响并不明显,对于部分热点城市,还将动用行政手段予以调节。据悉,这是主管部委首次提出利用行政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第一财经日报》4月10日)

  促使建设部采用行政手段调节房价的直接原因有二:一是建设部近日先后收到中央高层关于房价、外资和物业管理的三个批示,表明中央高层对房地产问题的关注可能让建设部感到了压力;二是当前宏观调控对房地产结构性矛盾的影响并不明显。各种统计都显示,今年以来的房价在继续上涨。例如,1月北京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达到8.4%,二手房价格涨幅高达10.2%。

  建设部动用行政手段调节

房价的明确表态可能会让一些市场论者感到失望,担心政府的调控手段可能又会回到过去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应该说,这个担心不无道理。但也应看到,特殊问题有时需要用特殊手段来解决。市场调控并不必然排斥行政手段,面对中国转型时期的不规范市场,特别是在房地产这样一个充满强大的政府意志和利益的市场,单纯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不可能解决房价高涨的问题。

  虽然沈司长未对何谓结构性矛盾作出解释,按我的理解,它指的是房产市场的普通商品房和

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比例偏小、中高档商品房比例偏大这样一种结构失衡状态。出现这种结构性矛盾,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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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利的市场因素,也有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财政收入而干预市场的因素。而无论哪种因素,相对于货币政策这样的针对总量的调控手段,行政手段无疑更便于灵活操作,也更容易对症下药。

  尽管我赞成建设部采取行政手段调节房产市场,而且认为不如此不足以解决房价虚高问题,但我对建设部的这项举措,并不寄过高希望。

  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基于自身的利益,未必会听从调节。在财政压力和政绩冲动下,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一个财富源泉,土地的增值收益已成为不少地方创造政绩、增加财政收入、改善部门福利的不二法门,而支持房地产投资则是能带来土地快速增值的最好途径。由于地方政府所处的地位与中央政府不一样,它不会自觉考虑到宏观经济过热问题,地方政府希望的是房地产繁荣能让土地升值,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升政绩。所以,与中央抑制房地产投资政策的取向相反,他们有支持房地产投资的冲动。

  中国宏观调控的一个悖论是,转型时期大量因政府行为催生的市场问题不得不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但地方利益的坐大往往又使得行政调控的力量消弭于无形,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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