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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不可不反行政垄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9:4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云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制定《反垄断法》将是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就在近期,关于反垄断法中可能不涉及行政垄断的消息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据参与该部法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已被整体删除,《反垄断法》或将成为一部专注于反经济性垄断的
法律。

  经济学家曼昆将垄断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市场垄断和自然垄断均是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异化结果,属于经济垄断的范畴;而行政垄断则是政府及其附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市场准入的“反市场竞争”行为。

  一直以来,围绕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最大看点和期盼很大程度上都集中在反行政垄断上。行业性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形式的“诸侯经济”是行政垄断的两种重要表现形式,若是真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从《反垄断法》中整体删除,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这部《反垄断法》将失去中国特色,从而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无多大差异。

  缺少了反行政垄断内容、仅仅是一部反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能担起“经济基本法”的重担吗?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对于美国反垄断法的认识过程值得深思:“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

  弗里德曼为何会觉得美国反垄断法抑制了竞争?因为由市场竞争产生的垄断,其本质是消费者用货币选票选举的结果,谁能为消费者提供更低的价格更好的服务,谁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暂时的垄断。换而言之,建立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的垄断不但不表现为与消费者利益的对立,反而会出现消费者利益和厂商“垄断愿望”的良性互动,但是这有一个关键前提: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决定竞争者中谁能暂时获得市场垄断地位。

  可见,一部缺少反行政垄断规定而专注于反经济性垄断的法律,是难以取得维护市场竞争和捍卫消费主权至上的预期作用的。就中国的现实而言,行政垄断在经济发展初期对于集中资源实现规模经济或许有一定作用,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它的负面效应已经开始显现出来,这种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的垄断因素,实际上已经成为横在我国市场公平自由竞争路上的一只拦路虎。若是反行政垄断果真缺位于《反垄断法》,何尝不是一种对公平竞争的另类嘲讽?

  真希望“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从《反垄断法草案》中删除只是一个“美丽的暂时性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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