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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立法仅有理想还不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09: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季先

  近日,围绕劳动合同立法的公众建议大幅攀升,截至4月6日,全国人大已收到第二阶段立法建议37560件,主要涉及劳资关系、合同形式等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问题首当其冲,成为了本次劳动立法建议的最大热点。

  公开征集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充分反映了劳方的意见,强调劳动保护、劳动者本位,透露出要在社会利益本位基础上达到劳资关系平衡的立法目的。这一劳动者本位的立法方向首先在《劳动法》上找到了支点,并在相关学者的积极推动下,迅速在劳动合同立法的理论层面稳定了下来。具体反映到《劳动合同法(草案)》上来,就是将劳动合同法变成了一部彻头彻尾的劳动者保护法,或者说劳资关系矫正法。这也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招致争议并成为建议热点的主要原因。

  应该说,笔者起初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所折射出来的社会法特征———譬如以社会利益作为立法取向,崇尚劳动者本位等等———是欢欣鼓舞的,仿佛透过那些字里行间的对劳动者的种种法律眷顾,看到了一幅绚烂的劳资和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基础上安居乐业的美丽图景。但是现实的劳资关系很快粉碎了我的这一幻梦,而对草案中种种充满理想主义的法律条款的可行性审视,像事实劳动的法律后果、加班限制、赔偿金数额等,更是加重了笔者对该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可实施性和实施后果的双重担忧。

  因为,就上述某些法律条款而言,这已经不是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畴了。以当前劳资争议中最常见的事实劳动关系为例,根据该草案,不管缘于何种原因,一旦劳资双方发生事实劳动关系,草案就认定应该一律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如此,资方为了降低事实劳动风险,一个简单的做法就是大量签订短期工或直接排斥风险用工机会,使资方用工趋于保守。而且,这种规定还会造成另一个弊端,就是对上班或事实劳动的界定显得异常艰难,甚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成为不可能,譬如尚没签署合同的劳动者在车间进行劳动能力检测是否算上班,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试用,就凭劳动者的一面之辞就与其正式签约,鉴于新草案试用期解约规定的严苛,对资方则是不公平的。

  实际上,从长远看,脱离实际的理想劳动合同法案不仅降低了国家调节经济要素的能力,使国家宏观劳动政策失去应有的弹性;同时也会损及一般劳动者的利益,使越来越多的低素质、可替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丧失劳动机会。而这,显然是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也与劳动者的整体诉求不符。毕竟,平等就业、阳光就业是建立在劳动者能够获得工作机会的情况下,而当劳动者的工作机会都没有了的时候,奢谈劳动者保护是没有多少意义的。

  最后,《劳动合同法(草案)》终究只是一部“合同”法案,尽管其具有某些社会法或公法特征,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可以将之归于劳动法范畴,但这都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性。劳动合同法最终还是要回到其社会利益本位下的劳资和谐、平衡规制的轨道上来,使人人都“消费”得起。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是政府(法律)的本性,也是社会和谐所必须的,劳动合同立法者当以此为镜鉴。(李季先 山东平度人,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金融

证券法、破产法、
知识产权
法和涉外经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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