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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直接入市具产权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07:04 每日经济新闻

  邓聿文

  据报道,今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将以集体土地流转和征地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此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简称52号文),提出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有专家表示,这两个试点对于推进农村土地产
权改革至关重要。

  土地的产权和流转向来是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只有国有性质的土地才能进入市场,而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用征收之后转化成为国有性质,才能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这意味着农民并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实质就是没有土地财产权。国研中心最近的一次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另据学者估计,农民在土地收益上已为城市化贡献近30万亿元。如果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交易,这其中的大部分收益都将归农民所有。

  城镇建设用地中存在的产权歧视未能阻止集体土地的私自流转,原因当然是土地转让存在着巨大的增值空间。据了解,在沿海地区特别是

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集体土地的私自流转已经非常普遍。有专业机构作过统计,在珠三角地区,通过自发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

  对政府来说,集体土地经由非公开渠道流入市场,既不能获得应有的土地增值收益,也无法掌握土地供应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增加了政府调控整个

房地产市场的难度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乱。与其无效防堵,还不如有效疏导,使隐形的市场走向公开化,通过规范流转实现土地的市场价值。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对农民的产权意义是不容估量的。尽管农民还无法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但农民事实上已获得了土地的处置权———产权的重要一环。农民能够合法地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交易谈判,以自己的意愿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并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表明农民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可以想像,每个人都将成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

  据了解,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政策一旦解禁,将有大约2.7亿亩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这个体量对于如今“如饥似渴”的

开发商来说无疑会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因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将意味着地方政府征地权力的丧失和财政收入的缩水。可以想像,一场农民与政府的利益博弈将不可避免。

  还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即农地的流转如不能实现“同地、同价、同权”,农民不能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获得应有的谈判地位,土地流转将使财富向少数人群集中。

  但不管怎样,农地直接入市不仅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征地而带来的的社会矛盾,而且使得土地价格能够正常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为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提供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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