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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缺乏效率 应尽快停建廉价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 17:42 财经时报

  住房是私人产品,而不是公共产品,应以市场提供为主,由政府提供往往缺乏效率。政府的职责是引导和推动市场提供更多的“经济适用房”,以满足广大百姓的住房需要

  □ 刘正才

  “两会”期间代表最关心的问题是过高的房价,如何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更是重
中之重。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中国解决低收入者住房的一个措施,这个政策已经解决不少问题,但诸多弊端也已显现。

  有的城市排队“抢购”,有的城市却“无人问津”。无论是无人问津导致住房空置,还是排队抢购落入“富人”腰包,都背离了国家实施调控政策的目标,不仅没能很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且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

  遵循资源节约原则

  是停止建造还是继续建造经济适用房,已有很多争论。然而,这些争论归根到底仍是市场经济思维和计划经济思维的较量。在当下的中国,无疑,需要用市场经济的思维来思考问题。只有如此,才会使中国住房调控政策有正确的导向。

  抱有计划经济思维的人往往只是凭借一股关怀的热情,寄希望政府通过扩大行政干预来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而不是认真地做经济学分析,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当然,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在如何干预的问题上,必须认真做经济学分析才行。

  政府对市场干预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即采取行政手段的直接干预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干预。总体来说,应以经济手段的间接干预为主,包括运用货币手段和财政手段。即使动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也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资源节约原则,杜绝资源浪费的现象。

  与大多数产品一样,住房是私人产品,而不是公共产品,应以市场提供为主,由政府提供往往是缺乏效率的。但是,与许多一般商品不同,住房是生活必需品,每个公民拥有神圣的居住权。因此,政府对住房市场进行干预是非常必要的,如此才能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尤其是低收入以及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

  不过,与一般生活必需品又不一样,住房总价高,缺乏“流动性”,是一种特殊的生活必需品。很显然,在贫富差距属于正常、人口流动频繁的市场经济里,让所有人通过“购买”方式满足居住需要不仅不太现实,而且是没有必要的,对房价较高的中心城市来说更是如此。所以,在大型中心城市,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上,最根本的办法是采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引导和推动市场提供更多的中低价普通商品房。这样,就可以方便中低收入家庭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居住方式,既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满足居住需要,也可以选择“租赁”方式满足居住需要。

  停建经济适用房

  尽管通过间接的宏观调控可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但是无情的市场竞争使少部分家庭成为难以自立的低收入阶层,他们不仅长期买房无望,而且即使给予适当补贴也很难解决租房问题。因此,在地价和租金上涨较快的大型中心城市,直接提供

廉租房将使政府处于主动地位,不仅能够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且能够大大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它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法则。

  作为民众,渴求“居者有其屋”无疑是每个人的愿望,这将激励他们努力工作,但它绝不能成为扩大行政干预的借口。所以,作为政府,我们必须抛弃中国“居者有其屋”的传统观念,要遵循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律,只能把保障每个公民的居住权作为干预政策的目标。这种居住权既可以是购房居住,也可以是租房居住。

  政府投资建造经济适用房,向中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住房的迫切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迎合民众购买住房的需要本是执政为民的反映,无可厚非。但是,如果用错了干预手段,不仅欲速则不达,反而导致资源严重浪费,加剧转移支付的不公。

  因此,我们要相信市场的基础作用,各地政府应切实调整干预手段,尽快停止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推动市场提供更多适合中低收入甚至是中等收入家庭居住的“经济房”,限制高档住宅的过快发展。

  由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无疑是一种替代市场的做法,这种观点实质上是计划经济思维的反映。实践反复证明,由政府提供大众私人产品是缺乏效率的,那种认为加强监管就可以解决经济适用房诸多问题的想法,恐怕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而已。

  2005年,中央政府果断采取了一些宏观调控措施,有效地遏止了住房市场的不良发展,显示了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的调控能力。因此,相信中国政府将会进一步完善住房政策,引导和推动市场提供更多的“经济适用房”,以满足广大百姓的住房需要。这才是我们真正所期待的。(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教师,经济学博士,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0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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