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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润滑中美贸易摩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 16:40 21世纪经济报道

  主讲人 严启发

  今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趋于加剧,美国政府以贸易逆差为借口对中国不断施压。美国商务部日前发布统计数据说,2005年美国对外贸易逆差创下7258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其中对华贸易逆差达2016亿美元,占美国对外贸易逆差总额的29%。这一刺眼的数字立即在美国激起了强烈反应:美国有参议员提议废除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美国贸易代表波特
曼提出,组建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对华贸易情况;美国财政部长斯诺高调表示,由于中国没有采取更为灵活的汇率机制,在即将发表的贸易伙伴汇率政策报告中,很可能将中国列为操纵货币的国家。

  这一切都主要源于美国对华贸易的巨额逆差问题。从目前情况看,中方可能采取的政策措施包括:不把追求过大贸易顺差作为政策目标;积极鼓励企业多从美国进口,如组织赴美采购团、签订大批波音飞机订单;调降某些进口产品的关税等。

  这些措施对减少中美贸易不平衡、特别是临时性缓解贸易摩擦是有益的。但从长远看,要变被动为主动,必须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推动修改目前不合理的原产地规则,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贸易顺差虚高的状况。中国要制定公正合理、照顾各方利益的原产地新规则,这也是我国缓解甚至解决与美、日、欧等主要经济体贸易摩擦的重要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指按照一定规则确定的出口商品的法定国籍。由于各国在贸易政策方面对不同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差别待遇。进口国只有在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基础上,才能针对不同国家的出口商品给予差别待遇。因此,原产地标准不仅仅是贸易统计的一个指标,更重要的是它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待遇、反倾销、反补贴、自由贸易区谈判等密切相关。

  总体来说,中美贸易不平衡源于两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差异,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产业转移的必然结果,是世界经济发展规律使然。但不同原产地规则和方法的实施,却能极大地影响贸易不平衡的规模,甚至逆转贸易不平衡的方向,从而从根本上影响人们对不平衡性质的判断。

  对我国而言,现行原产地规则及其贸易统计方法是偏颇的,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中国在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已经对我国贸易利益产生了严重损害。

  其一、对现行原产地规则的不同理解是中美贸易统计差异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美方统计的对华贸易逆差大大高于中方统计的对美贸易顺差,而且这一差额呈不断扩大的态势,由九十年代初的100亿美元扩大到2005年的874亿美元。目前,关于两国统计差异的探讨较多,但对现行原产地规则的不同理解、以及由此导致的贸易统计方法的不同,是双方统计差异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美方采用的原产地统计方法将中间商在转口过程的增值部分记入中国出口,直接导致美对华贸易逆差虚增。

  其二,现行原产地规则严重忽视了以加工贸易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利益,扭曲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利益的分配关系。实际上,如果把东亚和东南亚作为一个整体,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对这一地区的贸易逆差保持了相对稳定,整个贸易格局并未发生大的改变。改变的只是逆差的国别结构,具体来说,东亚和东南亚国家由于产业向中国转移,导致其对美贸易顺差转移至中国,大量应属于东亚和东南亚国家的出口记入中国出口之中。中国境内企业只是承接产业转移,开展加工贸易,完成生产制造环节的工序。

  根据“微笑曲线”原理,中国只获得占加工制成品约5%的收益,却承担了全部贸易顺差带来的负面影响,招致其他国家大量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反保障等措施,直接影响了真正属于中国的一般贸易出口。这一状态主要是现行原产地规则带来的,对中国是极不公平的。有学者分析指出,如果剔除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美顺差将下降73.4%;剔除加工贸易影响,我国对美顺差将下降91%。因此,新的原产地规则如果能客观反映产业转移导致贸易流向改变的事实,并剔除这一影响,美对华逆差就将大大下降,并可能转为顺差。

  其三,现行原产地规则缺乏国际约束力,一些国家根据各自利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际上已经成为新的国际贸易壁垒。WTO框架下的《原产地规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定,确立原产地的标准有2项,即“完全获得”(wholly obtained)和“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但《协议》对什么是“实质性改变”没有达成统一的技术标准,未能就原产地证规格、认证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协议》对各国缺乏约束力,对各国没有实质性指导意义,给各成员方提供了灵活运用的空间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许多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实施对自己有利的原产地规则,缓解来自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创造对自身相对有利的贸易环境,且不易受到各方面的报复。

  其四,中国尚未将原产地规则作为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尚未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维护我国贸易利益。200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总署据此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总的看,这部法规从与WTO规则接轨和平稳过渡的角度考虑,对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了原则规定,立法原则和方向都是正确的。但这部法规的具体内容过于简单,对“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规定过粗,未能很好地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通过制定有利于我原产地规则和贸易统计办法,调节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关系,维护国家和企业的贸易利益。就目前情况看,有关方面尚未充分认识原产地规则对贸易关系的重要影响,尚未将其作为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加以灵活运用。

  总之,现行的原产地制度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变化,一方面推定制定公正合理和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原产地国际规则,另一方面完善我国现行的原产地制度,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主讲人系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发展研究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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