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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反暴利 该出手时就出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8日 14:50 财经时报

  向国内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它属于行政收费,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则通常是依税法征收,俗称暴利税)之举,赢得了大多数投资者的举手拥护。尽管国内几家石油类上市公司的股价在本周受到重挫,但在下游的炼化企业、渔农林业、公共交通等板块应声而起的支撑下,大盘指数连拔四阳,一举将拉锯近两个月的1300点踩到了脚下,改变了此前一直依靠少数资源垄断性企业领涨的现象。

  据统计,2005年中国国有亏损企业一共亏了1026亿元,创下1998年以来的新高,可仅仅中石油(资讯 行情 论坛)一家,就赚了1333亿元。从理论上说,国家只需用她的“有形之手”,把这一家企业的盈利拿走8成“转移支付”给亏损户,就能实现国企的全面扭亏。显见,财政部征收特别收益金可谓“该出手时就出手”。

  不过,此次出手的力度却相当的温和。业内人士预计,特别收益金大约将减少三大石油巨头今年300亿左右的收益,仅仅约占2006年预测收益的10%左右。包括中石化(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长陈同海本人都承认,综合计算3月26日成品油调价与征收特别收益金的影响,正负相抵,仍然是纯收益。

  因此,无论是出台时间点还是力度,征收特别收益金都应属国家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尤其是改善国内成品油价与

国际油价倒挂问题的配套举措。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这一貌似对冲的政策理解为把钱“左手交到右手”,而应将这一行动视为成品油价革过程中,国家以“有形之手”对冲“无形之手失灵”的举措。

  正如发改委某官员所言,无论从国外经验还是国内实践看,节能效果的75%需要依靠价格杠杆实现,要实现“十一五”纲要提出的单位产值节能20%的目标、乃至国家更长远

能源战略,伸出“有形之手”理顺原先被同一只手扭曲的能源价格,都是必要之举。

  我们同时认为,国家在此时伸出“有形之手”,更深刻的考量在于对社会分配的再调整。一般来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三个层次的财富分配:第一层次是以市场分配、劳动所取报酬为主;第二层次是以财收再分配、税收制度为主,最大限度地抵消社会各个阶层的“累积性不平等”;第三层次则是社会捐助,以道德、爱心为基础的分配机制。后一个层次分别是对前一个层次的再调节。

  显然,中国现在还不能把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寄望于第三个层次解决,就像没人相信去年石油巨头们是因为社会责任感而“牺牲了800亿”一样。即便石油巨头真因成品油价格管制而损失了800亿元,这也应当属于第二层次,即国家财收再分配的范畴。

  事实上,市场失灵的情况很多,所以,仅仅依赖第一个层次去分配收入,往往失之不公。况且,中石油等能够“一赢遮千亏”的企业,无论在资源、投资和经营环境等方面都获得了垄断保护,也均由“有形之手”一手提供。所以,对这样的企业收取暴利税,是拥有充分法理基础的。

  我们希望,国家尽快将这一行政措施固化法律,也就是通过税收的手段将特别收益金确定为“暴利税”。中国目前没有《反暴利法》,只有一个原国家计委制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诚然,新税种及其相关法律的出台,需要一个过程。但既然能在不长的时间内,出台涉及大多数公民的红利税、利息税,为什么就不能尽快制定仅影响小部分人利益的《反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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