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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体系:变纸本位为权本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4:43 21世纪经济报道

  唐智勇

  二十世纪70年代初期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世界各国的货币发行都失去了金银基础。30多年来,货币发行既失去了贵金属的支持,又没有获得新的理论支撑。

  其间,有人提出以“纸本位”弥补这个空洞。

  “纸本位制”的本质是由政府授权中央银行按需发行“法律货币”。它既没有贵金属的支撑,又缺乏理论依据和相关配套经济政策来操作基础货币的发行、转化和有效回笼。换言之,货币发行在一定程度上由各国自主决定。

  近30年来,“纸本位”发行口号一直主导世界各国的“法律货币”发行。货币发行与国家产业、经济政策不匹配,无形举债与有形偿债不匹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导致一些国家生产环节与流通渠道中的信息不对称,引发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数次金融危机。

  可以预言:如果纸本位下的“法律货币”发行现状不改变,今后将有更多的金融危机出现。经济理论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货币理论的缺失,导致物价波动,引发的通货膨胀已显示出巨大的破坏力。因此,我们需要新的发行理论来指导国家“法律货币发行、转化和回笼”。

  在此,笔者提出“权本位货币理论”。权本位条件下的货币有两个含义:政治上,货币是建立在国家政权与物质基础上的体现形式;经济上,货币是国家权力在经济领域里的运用和延伸。该理论认为,货币政策比货币更重要。它从经济发展的需要,预先测算“无形举债”(即发行法律货币)的需求量和“法律货币”向“商品货币”的转化率,然后决定“法律货币”的供应量。

  法律货币的转化与回笼

  “权本位制”的实质,首先是国家对社会实施无形举债,将社会暂时闲置的物资进行调配和调节,继而将其延伸至生产领域,生产出有用的商品(转化为商品货币),达到对社会的有形偿债,完成法律货币发行、转化和有效回收的全过程。

  在具体实施中,它首先通过中央银行发行法律货币,商业银行以此作为货币基数,运用信贷创造功能进一步放大,使之直接进入生产领域产出商品,从而令法律货币获得实物灵魂支持而转化为商品货币。

  “权本位制”的作用是将国家权力通过生产环节转化为有用的商品,转化为社会财富,转化为商品货币。它的目的是将外生变量的法律货币,转化为内生变量的商品货币。

  国家经济要发展,必须运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暂时闲置的资源进行调剂,通过法律货币的“第一推动力”作用,最终获得商品货币的“持续推动力”,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这就是商品第一性、货币第二性的原则。它充分体现了商品货币是社会实物财富的真实价值反映,而货币只是覆盖在实物商品上的一层面纱。这是权本位制特色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真实面目。

  现代权本位条件下,一方面,货币供应是由中央银行控制的外生变量,它的变化影响着经济运行,自身却不受经济因素的制约,而由国家权力决定;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货币需求量是经济发展的递增函数,随着国民财富产出的增加,民众的收入也在增加,人们用于消费的商品和劳务开支的货币需求相应增加。

  在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下,国家经济高速发展,“法律货币”转化为“商品货币”就完成了法律货币从“无形举债”到“有形偿债”的转化,货币就由外生变量转化为内生变量。

  在无形举债与产出价值偿还学说的宏观描述中,权本位已经设定假说:“商品货币是以社会有效财富真实价值和国库金银为基础的表现形式,法律货币是国家权力在经济领域里的运用和延伸。”

  但是,这种“权力的运用和延伸”只不过是权宜之计,是依靠国家权力对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财富的一种调配和调剂。国家权力扮演“投入→产出→退出→再投入→再产出→再退出”的角色,将“无形举债”变为“有形偿债”,从而完成权本位货币回笼过程。

  法律货币回笼过程的关键,是国家用什么办法(政策)来保证社会有效物资产出。真正参与创造社会有效物资的是企业,国家的职能是制定和管理游戏规则,让大家来共同遵守。实际上,由国家权力的“无形举债”转化为实物商品的“有形偿债”,就实现了用“实物商品”替代(回笼)“国家权力”的过程。

  但是这个过程是靠国家产业、经济政策来保障的,如果没有产业政策的支持和配合,就没有社会实物财富产出,“法律货币”就无法回笼,通货膨胀这个恶魔将无情地惩罚我们。

  “权本位”下的通胀链

  从法律货币到商品货币的转化过程中,是否引发通货膨胀与法律货币发行数量无关,只与法律货币投入与有效商品产出比例有关。即:它主要取决于有效商品产出的综合比例大小,而不是取决于单纯的法律货币发行的数量。

  因此,只要调整好生产比例,保证有效实物财富生产的增加和产业投向,就不会出现通货膨胀或物资短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老百姓的购买能力首先源自于他们的劳动付出,然后才能获得货币收益从而提高购买能力,即:购买能力的提高取决于人们对社会的付出,对社会付出得越多,购买力就越高;在正常条件下,一个人的购买能力将不可能超过他对社会的付出(他的付出还要减去国家对他的各种管理费用)。

  另一方面,十三亿老百姓的购买力增强了,也意味着社会实物财富增加得更多,即有效实物的增长比货币增长得更快,就不会形成通货膨胀。

  必须说明的是,泛发票子也可以一时提高老百姓的购买能力,促进有用商品向有效性的转化,但它并没有相应的实物产出,即法律货币不能在有效期内转化为商品货币。这种无形举债没有有用商品产出作基础,会稀释原有商品货币的实物含量,进而引发通货膨胀。

  因此,国家新增的法律货币首先必须全额投入到社会实物财富生产领域,促进社会实物财富增长,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法律货币的“第一推动力”作用;法律货币获得实物商品支持后,转化为商品货币,继续促进经济发展,就是商品货币的“持续推动力”作用。

  当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经济理论界应该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理论用来指导经济建设。国家发行法律货币的目的和产业政策应该明确,每年的法律货币增量必须首先用于有用商品的生产,只有保证有用商品的高效率产出,才能促进我国的实物财富生产。

  (唐智勇,青年学者,曾就职于国内某股份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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