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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拷问媒体社会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03:44 中国青年报

  刘以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士分析,一则药品广告在送审时“素面朝天”,只有几百字,但在刊发时却“浓妆艳抹”占了报纸近半个版面。在虚假药品广告“变脸”把戏中,部分媒体提供了“化妆台”。

  勿庸置疑,“化妆台”现象绝非江西的媒体才有,在全国各地也相当常见。化妆虽能达到美化效果,但作用毕竟有限。更为严重的现象是,个别媒体刊发的药品广告,则是百分之百的虚假广告。

  媒体刊(播)发商业广告,无疑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较为理想的、健康的媒体广告市场化运作机制,应该是商家销售了假冒伪劣商品,难免被消费者举报、索赔,同时被市场监管部门问责,于是信誉受损、销量大减。假如媒体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其社会信誉以及发行量也会急剧下降;媒体的信誉以及发行量下降,获得广告者“用脚投票”的机会随之下降。

  正常经营的媒体不应、也不会随便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甚至对带水分的、违法因素的广告避之而唯恐不及。从江西省以及其他省、市一些媒体之所以愿意充当虚假广告的“化妆台”来看,只能表明一点:目前媒体广告的市场化运作很不健康。

  首先,媒体刊发虚假广告信息,并不需为之承担“市场后果”,即不会直接危及受众。无论是一份报刊还是一家电视台,其播发内容往往都是“综合”的,即使广告带有虚假成分,并不代表别的版面或节目不“好看”,故未必会直接影响到自费者的购买欲。更何况,有些报刊的发行量并不由自由购买者“用脚投票”决定。

  其次,市场管理部门在追究刊发虚假广告的媒体时态度暧昧。在假冒伪劣商品事件以及消费者

维权官司中,消费者因听信媒体广告、媒体上的名人广告而上当受骗的比重很高。然而,工商管理部门在查处有关厂商时也许能做到铁面无私,而在应消费者要求追究有关媒体责任时,却常常显得态度暧昧。例如曾有报道,××
医院
或××药品的广告全部违法,也就是说依据《广告法》追究媒体的责任并非不可能。然而,从中央到地方,播发该广告的媒体成百上千,却没有一个被“点名”。媒体播发虚假广告及时被揭露并处罚,不能仅仅看成是市场管理部门与媒体之间的“私事”,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尊重广大受众的利益和知情权。

  最近,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被讨论得如火如荼,然而,整个社会对媒体的“社会责任”要求还相当“宽松”。虽然目前大部分媒体尚未实行整体上的市场化运作,但仅广告业务而言,肯定是一种市场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说广告部门就是“企业”。媒体广告在追求营利的同时,是否也应该更多考虑一下自己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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