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做嫁衣裳 新公司法实施随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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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 23:43 中国经济周刊 | |||||||||
★文/李鹏 今年1月,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虽不能说是尽善尽美,但无论是向来吝啬“肯定”二字、力求严谨和完美的专家学者,还是广大司法工作者,都给予了新《公司法》以很高的评价。那么,究竟是哪些亮点造就了新《公司法》的如此魅力?
这次对《公司法》的修订很好地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成功地完成了立法定位向服务型的转变。从1993年《公司法》首次颁布实施到2005年《公司法》开始全面修订,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1993年,我国正处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时期,为了更好地规范国企改革,旧《公司法》涵盖了不少直接或间接与之相关的条文。同时,立法者为了限制公司滥设,在制定《公司法》时实行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并且规定了较高的设立门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日趋成熟,这些规定未免与鼓励投资、促进投资的大背景格格不入。因此,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充分考虑了这一变化,除保留国有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之外,删除了其他专为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企业改革设置的条文,从而进一步提升了公司法的普适性。此外,为了推动新一轮创业高潮的掀起,新《公司法》也大幅度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新《公司法》另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取消了很多强制性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在更多方面另行规定的权利。这一改变更好地保护了公司的私权利,从而使公司有更多的机会从内部去完善与健全其体制,推动自身发展。新《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增多无疑为公司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自由的法制环境,并激发了广大投资者的创业热情。 这次修订引入了不少新的制度,加大了对广大投资者,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无论是累计投票制度,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制度,还是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董事和经理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的制度等,都在法定制度的层面为在“一股独大”的局面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公司中小股东,提供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保护机制与救济渠道,十分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