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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国资委国资转让减持底线的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 14:05 经济观察报

  国资转让减持底线要坚持社会公平

  国家发改委研究所 夏小林

  (接上期)

  三

  如果私有化来了,只会加速恶化中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导致分裂和动荡。决策者在国资的进退之间要运用大智慧,保持住控制力和社会公平所需要的底线,保持住能够重新赢得战略主动权的底线,保持住能够逐步积蓄战略进军力量的底线。战略进军的时间取决于什么时候能够真正的全面解决公有制企业的效率问题。

  当然,可以假定,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全部私有化以后,效率会进一步提高。但是,私有化增加的“效率”主要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带来的贫富两极分化也会日益严重。在一定情况下,这种两极分化会导致私人产权的非生产性、非效率性,并要求生产性财富的再分配。

  以现在的私人经济为例。2004年在二、三次产业的企业实收资本中,个人投入资本已经达到5.1万亿。《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在新增就业和农民工的主要吸收部门——私人经济部门中,《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乏。与此相应的是,私营企业的利润高速增长,在工业企业利润普遍下降的2005年,工业类私营企业的利润增长还是达到了47.3%。同时,私人资本在全部企业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达到80%。由此,仅仅从相对贫困的角度看,劳资贫富两极分化和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是将改善,还是会进一步恶化?世界银行的报告反映,转轨的发展中国家的基尼系数提升最快、数值最高,腐败最厉害,廉洁和有效率的政府是“稀缺资源”,政治动荡接二连三。这就是私有化的后果之一。比较之下,目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中国,情况还是“最好的”。

  在农村,土地私有化在可能提高某些私人单位的生产率时,其兼并机制的破坏性后果会形成非常严重的两极分化,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中,政府实行中国特色的城市化路线图,坚持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相结合的政策,同时严格控制建设占地,对于在城市化过程中实现城市和农村的双稳定,至关重要。对于多数农民工而言,如果这边是失地、失业,那边是“血汗工厂”——这将招来灾难性的“城市化陷阱”。

  而不平等状况的改变,几乎没有几个国家因时间推移而显示出统计上值得注意的趋势。许多国家的不平等趋势在相当长的时间中顽强存在。所以,卡拉·霍夫和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在一份报告中写道,“如果许多人根本没有资产或者资产很少,那么工资率将会很低。因为低工资,最初财富很少的人就会给下一代留下很少的遗产。这样,最初极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可能从一个时期到下一个时期自我复制”。

  再者,中国彻底私有化了,能不能保持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能不能强国和进入全球的“富人俱乐部”,答案也是否定的。仅从外部条件看,现存的世界利益格局和秩序的主导者们就不允许。按照“国际大家庭”给中国安排的“改革开放”和分裂路线图,中国将是一个缺乏石油等重要资源的弱国,农业也将受到严重的进口冲击。

  所以,为了中国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照顾少数特殊阶层的根本利益,国企产权的多元化改革,应该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效率,尽可能的保持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而不是一步接一步的挤压其生存和发展空间。这不是否定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而是说要求决策者有大智慧,在缺乏条件顾不过来时,要退出一些非重要乃至比较重要的领域,但是,要保持住控制力和社会公平所需要的底线,保持住能够重新赢得战略主动权的底线,保持住能够逐步积蓄战略进军力量的底线。

  “进”不是为了“退”,但“进”错了免不了要“退”,“退”也不是趋于0的运动。“退”是为了“进”。战略进军的时间取决于什么时候能够真正的全面解决公有制企业的效率问题。目前为止的初步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战略行动的边界,还是要保持竞争性的、开放的市场结构和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

  四

  第一,修正国资委关于国资转让和减持比例底线的“初定”规定,制定在三、四、五类领域的国有上市公司中,国资可以绝对控股的规定,个别情况特殊的可以保持相对控股。适当提高一、二类领域的上市公司中国资控股的底线。要在标准体系中引入和强化能够保证和发展“社会公平”的标准。要组织力量将“社会公平”的标准具体化和量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关键是要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下,提高上市公司中国资的比重。单纯追求国资高比例退出是错误的。

  第二,研究、制定使国有经济改革决策受到人大制衡和监督的方案。加快制定《国资法》。人大应该成立国有资产委员会。实行由政府向人大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报告制度,并列入人大的法定议程,接受人大的审议、质询和弹劾。国资委关于国资转让和减持比例的方案应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如日本,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国企私有化和2005年开始的邮政私有化,都得经过国会审议。中国国企改革的重大方案,不能总在工会实际上管不了、人大又不严加审议和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国企改革的决策机制要与国际接轨。为此,人大应该加快制定《国资法》。

  第三,研究、制定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实行一地一个,或者数地联合组织一个淡马锡式控股公司的方案。以这个方案促进地方政府按照正确的改革方向、方式搞好国有企业,并以此考核地方官员,端正党风、政风。遏制一些地方乱卖国企的现象,遏制一些地方以扩大“民营企业”比重和尽量搞死国有企业为荣的错误倾向。当然,这种做法并不是要求各地在所有制结构调整中搞“一刀切”,但是,作为一个地方的共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本来就应该有责任和能力搞好一个当地的淡马锡式控股公司,这应该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

  第四,研究、制定扩大政治参与的方案。中国在改革的十字路口上争议的种种实际和理论问题,从全球范围看并没有多少是新鲜事儿。其中不少大问题,西方的学者们早已经分析过,并形成了一些有启发价值的观点。其中,在探讨这些国家的“现行政策改革为什么会偏离理想”时,有学者发现其原因之一是,“在很多国家,权衡政策的依据是精英们的偏好,而不是偏重于穷人利益的成本-效益原则。这种现象也许令人感到遗憾,但并不奇怪。如果一项政策不是根据适用于所有分配权数的成本-效益原则而选择的,那么由此而进行的政策改革也可能会出现偏差。这些是真正的政治上的失败”。所以,改革决策,特别是进行“私有化”一类的决策要问一问,“更可能对穷人有利吗”?不能由精英(或精英中的一部分)垄断,社会要有保证利益相关者能够进行政治参与的制度。再说好听一些,就是要建设公民社会的机制。

  (来信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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