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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背后的种种歧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 10:24 中国经营报

  武长海

  虽然欧盟表面上看不像美国那样咄咄逼人,但对利益从来没马虎过,甚至精于美国。从欧盟频繁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来看,欧盟仍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最有效工具,其间还使用了种种对中国企业很不公平的手段。

  在1998年以前,欧盟一直把我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为在我国市场获得更大利益,1998年4月欧盟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改入“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即处于向市场经济国家转变的过渡期。然而,这个过渡期到底有多长一直是未知数。虽然目前已有52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欧盟却迟迟不承认,还屡次以此“把柄”发威。

  欧盟把我国列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后,原则上中国生产企业或生产出口商可以向欧盟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分别税率。若申请成功,将以该企业的实际发生价值和价格作为企业的生产价值和出口价格,而不必像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那样以“第三国作为替代国”。这样,企业遭遇

反倾销的几率将大大降低,或者可能被征收相对较低的
反倾销税

  然而,在所有欧盟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只有极少数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或分别税率。这是因为欧盟对我国出口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和分别税率的条件规定得极为苛刻。

  例如,欧盟要求中国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约束和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破产法。

  欧委会还在程序上限制我国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范围。例如,根据欧委会内部规定,在日落复审调查案中,中国企业无权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这完全没有道理。根据该规定,若中国企业想在日落复审中提出“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必须同时提出临时复审要求,但临时复审的条件远比日落复审苛刻。

  从申请分别税率的条件来看,1997年3月,欧盟制定了一个给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以后修改为条件更为苛刻的5条。也就是说,申请单独税率的程序与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一样严格。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欧盟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申请“正当竞争优势”,并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机制计算出口商的正常价值,而不以“第三国参照价格”计算。由于我国已被列为“转型经济国家”,对于这样的利益,我国也很难获得。

  这样一来,欧盟给予我国出口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分别税率和正当竞争优势的规定,就如同画在坚硬的墙壁上的一扇美丽的门,光彩诱人却不能通过。

  可以看出,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政策,无论表面规定和还是实际操作,都存在很多矛盾,其根源在于欧盟仍然把反倾销作为对我国进行经济控制和设置贸易壁垒的工具,旧经济秩序的思维仍然没有改变。

  作者为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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