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城乡户籍二元待遇比同命同价更值得期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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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13:37 南方周末 | |||||||||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李方平律师近日以公民身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受害人的赔偿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执行两个赔偿标准,即“同命不同价”。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此事目前正在调研,近期将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据3月21日《新京报》)
近年来,关于取消“同命不同价”规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而胡教授和李律师的上书则把这种呼声推向了极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新的司法解释将为“同命不同价”画上句号。同样是生命,但赔偿却大不一样,确实很不公平,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当下实行“同命同价”,就肯定公平吗? 谁都知道,我国的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相同的金额,在城市和乡村的实际购买力大不相同;城里人必需的生活支出比乡村人也高不少。也就是说,在同一起事故中,如果“城里人”和“乡下人”得到相同的赔偿,那么对“城里人”来说也不公平。 实际上,根据人均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年限确定赔偿数额,是民事赔偿中的通行做法。我国的“人均收入”标准有两个,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而赔偿上的“两个标准”正是依托人均收入上的“两个标准”而存在的。换句话说,司法机关根据相应的“身份”(即“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对号入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如果实行“同命同价”,就会面临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一个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如何计算呢?即使有了一个折中的标准,那么根据这个标准作出的赔偿,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称:“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那么“当时的情况”现在改变了吗?没有。2005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大大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也就是说,城乡之间的差距还在拉大。这种差距不仅间接地体现在“同命不同价”上,更直接地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城镇医疗保障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是“两个标准”,而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农民根本就没有。 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为什么会形成这种悖论呢?问题就出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上。是这种二元结构给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个“两难选择”:左也不公平,右也不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其实,相比之下,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各种“二元待遇”要比“同命不同价”更具根本性和普遍性。 目前,旨在填平城乡“鸿沟”的各项改革正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也已经吹响——在笔者看来,其目标比“同命同价”更值得期待。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