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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农民工勤劳却不富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09:43 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改革杂志社 马国川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介绍,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依据问题存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向弱势的劳动者适当倾斜;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民事合同法的思路,基于双方是平等的地位,因此应当把同等程度保护作为立法的出发点。

  笔者不是研究法律问题的,所以对劳动合同法无由置喙,但是却由此想到一个问题:为什么农民工勤劳却不富有?

  中国人口多、劳动力便宜,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这些当然都是原因。但是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同样不可忽视:劳动者话语权缺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去年9月在进行劳动法执法检查时发现,各地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盘剥劳动者。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显然,这都与劳动者没有强大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平衡权利有关。

  由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决定,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的地位,而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是其基本目标。如果法律规范不完备、不合理,那么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多。

  要使我国的

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需要在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向劳动者倾斜,而不是把同等程度保护作为立法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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