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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欧典消费者真的无法索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09:31 红网

  中国青年报报道:在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举办的相关研讨会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代理过四年前“香武仕”案的吴维丁律师说,欧典地板消费者维权前景不容乐观。理由如下: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针对存在质量问题产品,而欧典地板不论是“虚假”、“夸大”或是“失误”宣传,都不等于产品的质量问题。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欧典地板存在质量问题,其赔偿请求很难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作为前车之鉴的“香武仕”案当时的情况是:周先生在看完2002年央视“3.15”后即提出双倍赔偿请求,但一审二审均败诉,原因是法院没有认可中央电视台调查的证据作用。

  吴维丁律师的判断也许是客观的,但肯定是不情愿的,因为四年前他代理“香武仕”案时,绝对想努力替原告打赢那场官司。真正的问题在于:毕竟四年过去了,假如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建设以及司法水平仍在原地踏步,这是不是很违反社会发展、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一般情理?

  假如下一步欧典消费者的诉讼真的重蹈“香武仕”覆辙,完全可以预料以下一系列的社会负效应:

  一是“国际玩笑”大可继续轻松愉快地开下去。正所谓“民不厌诈”,由于很多中国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的确存在差距,迷信国际名牌的消费心理一时半会儿很难明显消退。当这类“国际玩笑”既可赚来大把钞票又不需要担责被实践证明之后,更多的商家何乐而不为?如今,信誉至上、商德至上乃至试图成为百年老店的商家几乎没几个,更多的则是“短期行为”,甚至赚一把算一把。商家诚信的建立无非依赖两个途径,一是利益约束,一是道德约束。“虚假”、“夸大”、“失误”的宣传能立杆见影地获得超额利润,当法律对这类行为表示极大宽容时,商家诚信的利益约束机制便无从建立。至于因媒体曝光而导致的退货以及门庭冷落,其实一点儿也不可怕,因为马季

相声小品“宇宙牌香烟”中描述的情景在现实中并不难实现。至于道德约束,在不以欺骗为耻的商业文化气氛之下,“集体无意识”很难避免。更何况,几乎所有涉嫌虚假宣传的商家都能为自己找到强有力的借口:别人都在吹牛,假如我老老实实,将何以生存?

  二是更多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将选择沉默。打民事官司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尽管其中不无“出一口恶气”的心理需求,但几乎没有谁愿意自己掏诉讼费、律师费去打一场不可能赢的官司。从律师角度看,他们肯定比消费者更清楚“香武仕”案乃至“欧典”案之所以败诉的司法环境,故接受委托的积极性定会大减。接下来的问题则是:当打维权官司以及受委托的冲动和行为被抑制后,这类司法实践便会大大减少;司法实践越少,该领域的法律完善也就越艰难、越缓慢。

  三是给予“国家免检”待遇、“3.15”标志的部门以及播发虚假广告的媒体均可轻松免责。“国家免检”表达的无疑是国家信用;消协虽不属政府机构,但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与政府公信同等的信用。当每一块欧典地板都被打上鲜明的“国家免检”以及“3·15”烙印后,便意味着纯系吹牛的所谓“欧洲百年品牌”也被“固化”在每一块地板上。无论是审查不严、官僚主义还是别的,按说上述部门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问题是,一旦法院判定“虚假”、“夸大”或“失误”的宣传不违法且无需担责,他们当然也就顺水推舟般的用不着担责,最多“接受一下教训”了事。至于播发虚假广告的媒体,似乎比上述专司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更有理由卸去责任。真正值得担忧的是:当一种不当行为(尤其是可从中获利的不当行为)被事实证明可彻底免责之后,同类的行为将不可能被遏制。

  几乎任何一种品牌商品,其市场价格都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地板“物质”意义上的质量、性能、工艺等等,二是品牌“精神”意义上的“质量”。至于欧典地板,其品牌价值在售价中的占比之大,不言自明。即使在经过了质检部门认真负责的检验后表明其物质意义上的质量一点问题也没有,甚至堪称“质量上乘”,也不等于完全找不到针对其品牌欺诈的适用法律条文。例如在《合同法》中,交易双方坚持诚信是最基本的原则;“假冒伪劣”是用滥了的词汇,《消法》都可以管,而在“假冒伪劣”四个字中,欧典地板起码占着两个到三个字;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各地先后出台的实施细则,相信同样不难从中找到与欧典“对号”的条文。看来,仅仅停留在纸上的法律毫无意义,法律终归是要由人执行的……

  (作者:刘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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