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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权的两种误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01:56 第一财经日报

  邹智翔

  2005年,是物权法(草案)命运多舛的一年,各种评论和意见的碰撞充分体现出开放立法的价值和深远意义,这无疑将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光彩的一笔。在众多的批评声中,笔者认为有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有人认为,物权法不能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而且会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贫富本身,而在于获取经济资源的通道是否开放、机会是否公平,以及手段是否正当。着重强调贫富差距恰恰是唯GDP产生的不良后果。

  财产权的真实含义是个人的劳动、努力和智慧的成果受到尊重和保障,以及由此形成的选择的权利。就像每个人对衣服和食物都有自己的见解一样,对财产理解和运用也是有差距的。有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富翁;有人就是找一份简单的工作,过着上班和下班的平淡生活;也有人选择清贫,比如被誉为“慈善之母”的特蕾莎修女,她的私人财物只有一部旧电话和三件替换衣服。后两者和前者有着明显的贫富差距。如果按照贫富论的观点,前者就是错误的,应该拿出三分之二的财产分给后两者。这种结果平等实际上是平均主义的复燃,它将影响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和追求自己认为是有乐趣和有价值的事情。

  “机会成本”的原理告诉我们,我们时时刻刻都面临着选择与放弃,而选择和放弃的评价和预期取决于个体的主观判断。对于同一事物,我的机会成本和别人的机会成本可以是迥然不同的。贫富论试图用一种统一的设计来刻画纷繁异彩、多元而多样的生活,而忽视了选择的权利。

  如果对历史经验进行仔细梳理会发现,贫富差距状况往往是由于财产权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产生的(在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

房屋拆迁方面尤为明显)。其中
物权法
的缺位又是重中之重。这正好说明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贫富差距来诘难物权法(草案)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有人担心,“一些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富会因为物权法的出台而被合法化”。这其实是一个极大的误解,非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是基本的法理,物权法的道德价值在于否定骗、偷、抢等不正当的方法。物权法对于财产的态度同样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道理很简单,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机关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来确定某个人的财产是非法还是合法的。举证责任的负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把握,否则,我到商店里去买100元的商品,除了要带100元的货币外,另外还要再带一张我拥有100元钱的合法证明。实际上,所谓的“一些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财富”是指握有特权的人,利用特权非法敛财的行径,这是由行政体制的漏洞和公务管理的偏差造成的。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把行政体制和公务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归咎在物权法(草案)的头上,不是南辕北辙还能是什么呢?

  拥有特权的人之所以能够通过特权获得财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和暗箱操作产生的灰色和模糊的地带。这正好说明,需要物权法对财产的主体和归属进行明确的界定、规范和保护。如果产权的主体和归属以及救济措施都有清晰的规则加以确定,特权也就没有游刃的空间,物权法的努力正是遏制和阻断不法利益获取的通道,而不是不法利益的帮凶。

  在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看来,财产权与贪财和守财奴是两个根本不搭界的概念。除了少数的极端事例外,很少有人把钱财作为自己生活的唯一和全部的目的。没有个别财产权的发展在先,就不可能有连绵千万里、相互合作的大型结构与秩序的市场。没有财产权,就没有文明社会的道德秩序,就没有正义。(作者为上海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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